融资租赁资金用途审查不到位罚单-融资租赁资金用途审查不到位罚单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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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流通发〔2013〕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制度,提升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水平,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商务部制定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商务部2013年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9月18日

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八条 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应由购买租赁物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第十四条 为控制和降低风险,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认真调查,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种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并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检查及后期管理。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融资租赁企业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融资租赁企业在向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明显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企业对委托租赁、转租赁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注意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系统进行登记,明示租赁物所有权。

第十九条 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注意加强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不应接受承租人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融资租赁企业在签订售后回租协议前,应当审查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同、登记权证、付款凭证、产权转移凭证等证明材料,以确认标的物权属关系。

第二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充分考虑并客观评估售后回租资产的价值,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二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第二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各种税款,严禁偷逃税款或将非融资租赁业务作为融资租赁业务进行纳税。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商务部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应依法加强管理,对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企业经营状况及经营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相关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监管水平。

第二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租赁行业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在日常监管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应及时提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商务部。

第二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分析。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予重点关注。

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协助了解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务部书面上报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第三十条 商务部建立、完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管理,提高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三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商务部的要求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统计表及简要说明;每年4月30日前填报上一年经营情况统计表、说明,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第三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前述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应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上述信息。

第三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三十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如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8家银行均因贷款管理问题遭银保监局重罚

12月24日,江苏银保监局发布了20张关于银行的罚单,涉及到江苏8家银行。他们均因贷款管理问题被罚,其中主要原因是银行贷款流向股市、房市,违反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对银行业贷款资金管理问题的管控,但还有一些银行存在侥幸心理,不予以重视,并以身犯险,终遭处罚。

江苏8家银行均因贷款管理问题被罚

8家银行分别是江苏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常熟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镇江润州长江村镇银行。其中被罚款最多的是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被罚款150万元;其次是招商银行盐城支行,被罚款85万元。

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因以贷转存、虚增存贷款规模;贷款三查不到位,贷款资金被挪用;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审查不严行为,遭银保监局罚款150万元,3名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其中2名被罚款10万元,1名被罚款8万元。

招商银行盐城支行因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流入楼市,授信资金用途管理不到位问题,遭银保监局开具3张罚单,罚款85万元,2名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其中1名被罚款5万元。

华夏银行镇江支行因贷后检查监督不到位导致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被挪用,遭银保监局罚款80万元。

常熟银行因部分贷款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遭银保监局罚款75万元,4名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均被罚款5万元。

镇江润州长江村镇银行因贷款"三查"及贷后管理不尽职、贷款资金被挪用,遭银保监局罚款70万元。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镇江市分行因未有效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且个人经营性贷款被挪作购房首付款,向购买主体结构未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遭银保监局罚款55万元。

渤海银行盐城分行因营业部负责人未经任职资格许可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贷款资金用途审查不严格,遭银保监局罚款55万元,2名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并均被罚款5万元。

平安银行盐城分行因个人信用贷款资金流入股市遭银保监局罚款30万元,1名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

相关政策规范银行资金管理行为

国家监管局严格规定银行贷款资金需要用于合法途径,不得进行炒房、炒股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020年7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就贷款管理问题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国家监管部门为起到对银行业的警示作用,针对此次8家银行因贷款管理不当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较以往加大了对银行的处罚力度。

在我国监管部门从严治理银行业贷款管理的环境下,各个银行都应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促进银行业良性发展。

16家银保监局已开出2021年1号罚单,都处罚了些什么?

     2021年首月已进入尾声,尽管有银保监局还在陆续披露去年开出的罚单,但也有多地银保监局发布了今年开出的首张罚单。据银保监会最新数据显示,2020年全系统处罚银行保险机构3178家次,责任人4554人次,合计罚没22.8亿元。

据统计,截至1月28日,已有黑龙江、宁夏、青海、江苏、上海、江西、福建、辽宁、北京、山东、厦门、新疆、海南、安徽、重庆、吉林等16家银保监局开出了2021年1号罚单。

总体来看,14张1号罚单中,有6张涉及保险业,10张涉及银行业。其中,最大额罚单出现在重庆银保监局,建行重庆市分行因“五宗罪”被罚270万元。

1月11日,黑龙江银保监局和宁夏银保监局率先披露2021年1号,两家被罚机构均为保险公司。其中,永诚财险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因虚列费用被罚35万元,李国强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撤销任职资格。

平安财险宁夏分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则因车险业务编制虚假资料,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以及农险业务编制虚假资料,被警告并罚款33.4万元。在人员方面,时任平安财险吴忠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常志杰、副总经理王井泉均被警告并分别罚款4万元,另一时任平安财险吴忠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张向弛被警告并罚款2万元。

16张罚单中,有两张罚单金额达到百万元级别。1月15日,福建银保监局网站披露,福建海峡银行因未经批准变更注册资本,被罚100万元,相关责任人刘元添被警告。1月27日,重庆银保监局披露,建行重庆市分行因5项违法违规案由被罚270万元,并被没收违法所得4164.58元;相关负责人刘宇庭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建行重庆市分行的违法违规案由包括:风险控制手段不足,导致汽车供应链金融融资项下部分质押物悬空;贷款审查不尽职,押品管理不到位,监控不足;贷款支付不合规;小微快贷产品资金用途无法有效管控,贷款被挪用于购房、资金空转、以贷转存、以贷还贷、贷款用于给他人提供借款;理财产品期限错配、滚动发售、分离定价等。

值得注意的是,小微快贷产品是建行一款缓解小微企业普遍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明星产品。

违反信贷政策和违反房地产行业政策一贯是银保监会严打严抓的重点领域。近段时间,多个城市楼市回温,成交量和房价齐齐走高,其中便包括厦门。厦门银保监局1月19日披露的罚单显示,厦门银行因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被挪用流向房地产领域,被罚20万元。

在各银保监局披露的1号罚单中,还包括一家民营银行。1月27日,吉林银保监局披露的1号罚单显示,吉林亿联银行因未能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被罚20万元。吉林亿联银行于2017年5月正式开业。其主发起人为中发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吉林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两者分别认购吉林亿联银行30%、28.5%的股份。其中,吉林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美团创始人王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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