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高风险国家结汇额度-汇款高风险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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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自己的身份证登记给别人换外币有风险吗?

有风险。你这种行为相当于出借和借用购汇额度,是严格禁止的。

按照外管局的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无论是网点柜台、自助购汇机还是手机网银办理购汇,都需要先填写一份《个人购汇申请书》,除了基本信息外,还要填写预计用汇时间和详细的购汇用途。比如,因私旅游,要填写预计停留期限,是跟团还是自由行;境外留学,要填写学校名称,年学费金额和年生活费金额;境外就医,要填写停留期限和境外医院名称。

新增的《申请书》除了对个人购汇用途调查更严格,还明确表示,境内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时,不得虚假申报个人购汇信息;不得提供不实证明材料;不得出借和借用购汇额度;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扩展资料:

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对借用他人额度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对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予以风险提示。若个人再次出现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行为,外汇局将其列入“关注名单”管理。

如境内多人购汇后汇往境外同一账户,经外汇局核实,多人购汇人民币来源均来自王某,王某会被外汇局列入关注名单,多名购汇人被列入预关注,2年期限内再次发生协助分拆的行为,会被外汇局列入关注名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购汇

参考资料来源:青岛外汇管理局-个人什么情况可能被外汇局纳入关注名单?

外汇风险管理的一般方法

(一)企业经营中的外汇风险管理

1.选好或搭配好计价货币

(1)选择本币计价

选择本币作为计价货币,不涉及到货币的兑换,进出口商则没有外汇风险。

(2)选择自由兑换货币计价

选择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计价结算货币,便于外汇资金的调拨和运用,一旦出现外汇风险可以立即兑换成另一种有利的货币。

(3)选择有利的外币计价

注意货币汇率变化趋势,选择有利的货币作为计价结算货币,这是一种根本性的防范措施。一般的基本原则是“收硬付软”。由于一种结算货币的选择,与货币汇率走势,与他国的协商程度及贸易条件等有关,因此在实际操作当中,必须全面考虑,灵活掌握,真正选好有利币种。

(4)选用“一篮子”货币

通过使用两种以上的货币计价来消除外汇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比较典型的“一篮子”货币有SDRs和ECU。

(5)软硬货币搭配

软硬货币此降彼升,具有负相关性质。进行合理搭配,能够减少汇率风险。交易双方在选择计价货币难以达成共识时,可采用这种折衷的方法。对于机械设备的进出口贸易,由于时间长、金额大,也可以采用这种方法。

2.平衡抵消法避险

(1)平衡法亦称配对法(matching),指交易主体在一笔交易发生时,再进行一笔与该笔交易在货币、金额、收付日期上完全一致,但资金流向相反的交易,使两笔交易面临的汇率变化影响抵消。

具体包括两种:

一是单项平衡法。这种方法又可包括两方面,第一,严格意义上的单项平衡;第二,一般意义上的单项平衡。是指在外汇交易中做到收付币种一致,借、用、收、还币种一致,借以避免或减少风险。

二是综合平衡法,是指在交易中使用多种货币,软硬货币结合,多种货币表示头寸并存,将所在单项多头与空头合并,由此使多空两相抵消或在一个时期内各种收付货币基本平衡。该平衡法比单项平衡法更具灵活性,效果也较显著。

(2)组对法(pairing)指交易主体通过利用两种资金的流动对冲来抵消或减少风险的方法。

它与平衡法相比,其特殊点在于:平衡法是基于同一种货币的对冲,而组对法则基于两种货币的对冲。组对法比较灵活,也易于运用,但若组对不当反而会产生新的风险。因此,必须注意组对货币的选择。

(3)借款法(borrowing)指有远期外汇收入的企业通过向银行借入一笔与远期收入相同币种、相同金额和相同期限的贷款而防范外汇风险的方法。

其特点在于能够改变外汇风险的时间结构,把未来的外币收入现在就从银行借出来,以供支配,这就消除了时间风险,届时外汇收入进账,正好用于归还银行贷款。不过该法只消除了时间风险,尚存在着外币对本币价值变化的风险。

(4)投资法(investing)指当企业面对未来的一笔外汇支出时,将闲置的资金换成外汇进行投资,待支付外汇的日期来临时,用投资的本息(或利润)付汇。

一般投资的市场是短期货币市场,投资的对象为规定到期日的银行定期存款、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国库券、商业票据等。这里要注意,投资者如果用本币投资,则仅能消除时间风险;只有把本币换成外币再投资,才能同时消除货币兑换的价值风险。

投资法和借款法都是通过改变外汇风险的时间结构来避险,但两者却各具特点,前者是将未来的支付移到现在,而后者则是将未来的收入移到现在,这是主要的区别。

3.利用国际信贷

(1)外币出口信贷(指在大型成套殴备出门贸易中,出口国银行向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提供低利贷款,以解决本国出口商资金周转困难或满足外国进口商资金需要的一种融资业务。export credit)

指在延期付款的大型设备贸易中,出口商把经进口商承兑的、5年以内的远期汇票无追索权地卖断给出口商所在地的金融机构,以提前取得现款的资金融通方式。该法有四个特点:①贷款限定用途,只能用于购买出口国的出口商品;②利率较市场利率为低,利差由政府补贴:③属于中长期贷款;④出口信贷的发放与信贷保险相结合。它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卖方信贷(supplier's credit),即由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贷款;二是买方信贷(buyer's credit),即由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对外国进口商或进口方的银行提供的融资便利。出口商可以利用卖方信贷避免外汇风险。

是出口商以商业信用方式出卖商品时,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发票、汇票、提单等有关单据卖断给承购应收账款的财务公司或专业机构,收进全部或大部分货款,从而取得资金融通的业务。

(2)福费廷(forfamng)

在这种交易中,出口商及时得到货款,并及时地将这笔外汇换成本币。它实际上转嫁了两笔风险:一是把远期汇票卖给金融机构,立即得到现汇,消除了时间风险,且以现汇兑换本币,也消除了价值风险,从而,出口商把外汇风险转嫁给了金融机构;二是福费廷是一种卖断行为,把到期进口商不付款的信用风险也转嫁给了金融机构,这也是福费廷交易与一般贴现的最大区别。

(3)保付代理(factodng)

出口商在对收汇无把握的情况下,往往向保理商叙做保付代理业务。该种业务结算方式很多,最常见的是贴现方式。由于出口商能够及时地收到大部分货款,与托收结算方式比较起来,不仅避免了信用风险,还减少了汇率风险。

在以上三者国际信贷中,出口信贷与福费廷属中长期融资,而保付代理业务则是短期贸易信贷的一种,其特点是:①不能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②保理组织提供广泛、综合的服务;③保理组织预支货款。进出口商保理组织在该业务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4.运用系列保值法

(1)合同中加列保值条款

保值条款是经贸易双方协商,同意在贸易合同中加列分摊未来汇率风险的货币收付条件。在保值条款中交易金额以某种比较稳定的货币或综合货币单位保值,清算时按支付货币对保值货币的当时汇率加以调整。在长期合同中,往往采用这类做法。这种方法主要有:①黄金保值条款;②硬币保值;③“一篮子”货币保值。就是在合同中规定采用多种货币来保值,其做法与原理和硬币保值相同。

(2)调价保值

调价保值包括加价保值和压价保值等。在国际贸易中出口收硬币,进口付软币是一种理想的选择,但在实际当中有时只能是“一厢情愿”。在某些场合出口不得不收取软币,而进口被迫用硬币。此时就要考虑实行调价避险法,即出口加价和进口压价,借以尽可能减少风险。具体有两种方法:①加价保值;②压价保值。

5.开展各种外汇业务

(1)即期合同法(spot contract)

指具有近期外汇债权或债务的公司与外汇银行签订出卖或购买外汇的即期合同,以消除外汇风险的方法。即期交易防范外汇风险需要实现资金的反向流动。企业若在近期预定时间有出口收汇,就应卖出手中相应的外汇头寸;企业若在近期预定的时间有进口付汇,则应买入相应的即期外汇。

(2)远期合同法(forward contract)

指具有外汇债权或债务的公司与银行签定卖出或买进远期外汇的合同,以消除外汇风险的方法。

具体做法是:出口商在签定贸易合同后,按当时的远期汇率预先卖出合同金额和币别的远期,在收到货款时再按原订汇率进行交割。进口商则预先买进所需外汇的远期,到支付货款时按原定汇率进行交割。这种方法优点在于:一方面将防范外汇风险的成本固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另一方面,将不确定的汇率变动因素转化为可计算的因素,有利于成本核算。该法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实现两种货币的风险冲销,能同时消除时间风险和价值风险。

(3)期货交易合同法(future contract)

指具有远期外汇债务或债券的公司,委托银行或经纪人购买或出售相应的外汇期货,借以消除外汇风险的方法。这种方法主要有:①“多头套期保值”;②“空头套期保值”。

(4)期权合同法(option contract)

该法与远期外汇合同法相比,更具有保值作用。因为远期法届时必须按约定的汇率履约,保现在值不保将来值。但期权合同法可以根据市场汇率变动作任何选择,即既可履约,也可不履约。最多损失期权费。进出口商利用期权合同法的具体做法是:①进口商应买进看涨期权;②出口商应买进看跌期权。

(5)掉期合同法(swap contract)

指具有远期的债务或债权的公司,在与银行签订卖出或买进即期外汇的同时,再买进或卖出相应的远期外汇,以防范风险的一种方法。它与套期保值的区别在于:套期保值是在已有的一笔交易基础上所做的反方向交易,而掉期则是两笔反方向的交易同时进行。掉期交易中两笔外汇买卖币种、金额相同,买卖方向相反,交割日不同。这种交易常见于短期投资或短期借贷业务外汇风险的防范上。

(6)利率互换(interest rate swap)

它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不同期限的利率互换,其原理如表5-1所示,另一种是不同计息方式(一般是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互换,其原理如表5-2所示。通过互换降低筹资成本,减少风险。

(7)其他规避风险措施

主要包括:①易货贸易;②提前或延期结汇。

(二)银行在经营中的风险管理

如上所述,外汇银行是外汇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它不但可为客户买卖充当经纪人,还可自营买卖,赚取差价利润。因此,银行加强外汇风险管理,十分重要。

1.内部限额管理

这种管理主要是为了防止外汇买卖风险,包括自营外汇业务风险和代客户买卖风险。当银行代理客户买卖中形成敞口头寸时,风险也随之降临。

首先,银行在制定限额时,必须分析影响限额规模的各种因素,包括:

(1)外汇交易的损益期望

在外汇交易中,风险与收益成正比。银行最高领导层对外汇的业务收益的期望越大,对外汇风险的容忍程度越强,其限额也就越大。

(2)亏损的承受能力

在外汇交易中,控制亏损程度要比达到盈利目标容易一些。银行亏损承受能力取决于资本规模的大小。亏损的承受能力越强,则交易额就可以订得越大。

(3)银行在外汇市场上扮演的角色

银行参与外汇市场活动,可以是一般参加者(ordinary participant),也可以是市场活跃者(jobber),甚至可以是市场领导者(market-1eader)。银行在市场扮演的角色不同,其限额大小也不同。

(4)交易的币种

交易的币种越多、交易的笔数和交易量自然也大,容许的交易额度也应当大些。

(5)交易人员的素质

交易人员的水平越高、经验越丰富,容许的交易额也应当越大。

其次,在上述基础上确定交易限额的种类,包括:

(1)即期外汇头寸限额(spot foreign exchange position limit)

这种限额一般根据交易货币的稳定性、交易的难易程度、相关业务的交易量等因素确定。

(2)同业拆放头寸限额(money market position limit)

这种限额的制订要考虑交易的难易程度、拆放期限长短、拆放货币利率的稳定性等。

(3)掉期外汇交易限额(swap position limit)

该限额的制订,必须考虑期限长短和利率的稳定性。同时,还应制定不对称远期外汇买卖限额(gapping limit)。

(4)敞口头寸(open position limit)

敞口头寸是指由于没有及时抵补(covered)而形成的某种货币买入过多(long position)或某种货币卖出过多(short position)。敞口头寸限额一般需规定敞口头寸的金额和允许的时间。

(5)止蚀点限额(cut-losslimit)

2.外部限额管理

这种管理办法主要是为规避交易中存在的清算风险、信用风险和国家风险。

具体措施有:

(1)建立清算限额

指银行为了防范清算风险和信用风险,根据同业银行、客户的资本实力、经营作风、财务状况等因素,制订能够给予的限额,并根据情况变化对该限额进行周期性调整。

(2)建立拆放限额

指银行根据同业银行的资产和负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确定拆放额度。对于不同的同业银行,拆放的额度是不一样的。拆放额度应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交易员必须根据规定的额度进行拆放,超额拆放则视为越权。

(3)建立贷款限额

指银行一般根据不同的地区、国家=银行同业设立限额,使信贷资金有一个合理的分布比例。除了对贷款总额控制外,还应调整贷款费用来进行风险补偿,即区分不同的对象分别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和费用。

(三)外汇储备风险管理

外汇储备风险管理,是一国金融宏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储备货币汇率变动同样对其价值影响巨大,如果储备货币发生货币危机,则会给以这种货币作为国家储备资产的国家,带来极大的损失。因此,对外汇储备进行管理,意义非常重大,尤其是一些发展中国家更是如此。

外汇储备风险管理的方法,可归纳为四种:

(1)质量管理,重点在于选择最佳储备货币;

(2)数量管理,核心是测量出一定时期里一国应持有的最佳或最适储备量,

(3)结构管理,关键在于对有关储备货币进行有效的组合,使外汇储备资产保值,

(4)投资管理,主要设立专门化的经营与投资机构,依法对外汇储备资产进行投资,使其尽可能在保值的基础上增值。

怎样办理离岸账户?

开离岸帐户必须先注册一个离岸公司,比如香港公司、英国公司、BVI公司、萨摩亚公司等。目前国内有四家内资银行可以开设离岸账户,分别是招行、浦发、深发、交行。

香港公司在境内开设离岸账户的流程:

首先是注册香港公司,整个流程10个工作日左右,需要您提供个人证件和公司名称,经营范围。

然后开设离岸账户,离岸账户开设过程在一个月左右,先是把资料寄到银行进行审核,审核周期在2周左右,然后是申请特殊机构赋码,时间是2-3周。资料审核完成,赋码申请成功之后,银行就会通知预约账户开设时间。账户当天可以办理完成,需要本人亲自过来。

一般在境内开设离岸账户都是选择在义乌开设NRA账户,该账户可以直接绑定义乌结汇账户一起使用,收汇结汇问题一起解决。目前义乌的NRA账户已经作为很多外贸企业的备选账户,可用于接收信用证和敏感国家的汇款。

扩展资料:

以离岸公司的名义开立的离岸账户在性质上等同于境外银行账户,并可以享受到下列离岸理财便利:

1、资金调拨自由,无外汇管制;

2、利率灵活,品种不受限制;

3、免征存款利息税;

4、离岸账户和境内账户的协调运用,可以提高公司境内外资金的综合运营效率和效益。

香港离岸公司从高风险国家收货款收汇求助

如果知道是银行规定的高危国家,就不要用该公司账户收款, 会导致账户冻结

刚做外贸,收汇结汇一般都怎么操作?

目前,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即汇款、信用证、托收、保函和保理等。那么,究竟选择何种国际结算品种对于成交最有利呢?

这主要取决于国际经贸活动的内容、融资需求,风险保障程度以及银行服务范围等因素。在这里仅就各种结算方式一些操作上的问题进行分析,供客户根据自身的要求量体裁衣。

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汇款结算方式

汇款是一种古老的结算方式,今天在外贸活动中仍得到广泛的运用。“汇款结算”又根据其性质,分为“前T/T”(PAYMENTINADVANCE)和“后T/T”(DEFFERREDPAYMENT)两种。

所谓“前T/T”,即“预付货款”,就是卖方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然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买方的一种结算方法。“后T/T”又称“货到付款”,就是在签署合同后,卖方先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

显而易见,“预付货款”是一种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品种。因为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实际上等于得到了进口方的无息贷款,其出口的风险程度已经得到了控制。换言之,出口商已经接受了进口方的“购货担保”,从而掌握了出口的主动权。

也可以说,“预付货款”是一种对进口商较为不利的结算品种,因为(1)货未到手就付了款,等于向对方提供了无息贷款,造成了利息损失;(2)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贸易中的风险,即,出口商可能在收款后,不按时、按量、按质地发货,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

而“后T/T”,即“货到付款”,则刚好相反,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所以,“汇款”的交易方式实际上完全处在买、卖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因而,被称为“商业信用”。

当前,在进、出口贸易中,还有一种沿用“国内贸易”的结算办法(在浙江省的义乌、柯桥等地使用得最为广泛),即,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以后,由买方先付50%——60%的订金。工厂先开工生产,等到货物出运后,再以交付提单为凭据(即,象征性“交货”),支付余下的40%——50%的货款。

一般而言,这种贸易结算办法,所付“订金”数额的多寡,要视买、卖双方的信任程度而定,有相当的伸缩余地。如果双方是“老客户”,对方所付订金也可在30%——40%之间。不少出口商甚至允许进口商在收货、验货之后,再支付余下的货款。

一般而言,“分批发货、分批收汇”,可以降低结汇风险程度。在实务中,是一个可以考虑“规避风险”的结汇模式。

银行不承担责任的托收结算方式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程序较为简便,这个“简便”是相对于信用证结算方式而言,但是其中的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

“跟单托收”(DOCUMENTARYCOLLECTION)的具体做法,是由出口商开立跟单汇票,连同一整套货运单据交给出口地银行,委托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又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D/P即期”和“D/A远期”两种。“D/P即期”就是出口国的托收行收到单据,审核无误后,寄给进口国的代收行,由代收行通知进口商前来付款赎单。因此,“D/P即期”手续较简单,风险相对也较校“D/A远期”的具体做法是,托收行将单据寄到对方银行,进口商前来银行取单。但是,这次进口商并不需要付款,只是向代收行签署一个“托收承兑书”,保证到期付款,就可以把代表货物的单据取走。

因而,“D/A远期”的风险也是可想而知的。此时,如果进口商取单后不来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或者少付款,甚至不付款,对此,出口商毫无办法。因为托收结算方式,进口商是否付款,完全是依据进口商的信誉来完成付款行为的。

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从理论上来说,银行对此并不承担责任。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手续迅捷、简单。在跟单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货权”的单据来控制货物。托收银行以交付代表“货物”的单据来代表“交货”。而银行的“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先决条件。

但是,“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就较为不利了。因为卖方能否按时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假如进口商因商情变化,到时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兑”,买方就有可能迟收货款、收不到货款的危险。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对此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所谓“商业信用”的风险性也就在这里。特别是当采用“空运交货”方式时,“托收结算方式”更应谨慎从事。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选择做“D/P即期”比选择做“D/A远期”较为安全。因为“D/P即期”,一般银行一定要等买方付了款之后,才交出代表货物的“单据”,卖方是不会落得“财货两空”的境地。从理论上来说,只要买方未付款,货运单据仍在银行,那么,货权仍归卖方,卖方仍可将货物转卖给他人或者运回。

相对来说,“D/A远期”风险就比较大,因为,进口商有可能不来承兑,或者签署了承兑书,取走了单据、提了货之后,到期日不来付款,或者少付款,银行和卖方是无可奈何的。

由此可见,在外贸结汇中,如果使用“汇款”或“托收”结算方式时,同时选择“续做出口信用保险”,不失为一个规避风险的最佳选择。

以银行信用做担保的信用证结算方式

正因为“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存在着诸多弊病,为了解决买、卖双方的互不信任问题,“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就应运而生了。

“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结汇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而且,银行的资金也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从而大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因为有了开证行所作的“付款承诺”,进、出口双方在与他们相关的银行打交道时,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如,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可以做“打包贷款”;交单、议付时,可以做“押汇”等。此一资金融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商人资金周转的困难,有利于他们的外贸拓展。

有的进口国存在着“外汇管制”,该国的一切进出口业务,都要报请当局批准。但是,如果他们开得出信用证,也就意味着该项贸易已经通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了。

但是,任何一种结算方式都不可能完美无缺,“信用证结算”也不例外,其主要弱点有:

(1)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行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银行就一定要付款,进口商也一定要“付款赎单”。因而,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可是并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

(2)信用证业务中,有可能存在欺诈。无良商人利用信用证的上述特点,进行不法活动。如,提供无货单据、假冒单据等;

(3)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的拒付;

(4)开证行和进口商可能无理拒付或无力支付;

(5)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通常向进口商收取一定数目的押金,由于信用证结算的周期较长,该资金被银行占用;

(6)信用证的手续过繁、费用过高;

(7)开证行可能在信用证中列出一些“软条款”,使信用证失去了其“保证付款”的功能等等。虽然信用证结算有以上不足之处,但是,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实际上,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的结汇方式。

今天,各国经贸交往日趋密切,因此,我们不仅要“学会”这些“游戏规则”,而且,还要在贸易风浪中,对“游戏规则”运用“游刃有余”。

(本文精选至海运网)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的单笔交易金额

1. 国家外汇局印发了《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所谓支付机构外汇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合作银行为市场交易主体(电商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跨境交易提供的小额、快捷、便民的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包括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支付机构需依据《办法》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以下简称名录登记)后方可开展外汇业务。

拓展资料

1.《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的单笔交易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对于有真实、合法超限额需求的,支付机构应按照规定向注册地分局提出登记变更申请。

2.《办法》指出,支付机构应事前与市场交易主体就汇率标价、手续费、清算时间、汇兑损益等达成协议。支付机构应向市场交易主体明示合作银行提供的汇率标价,不得擅自调整汇率标价,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3.在信息采集和报送方面,《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应按现行结售汇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提供通过合作银行办理的逐笔购汇或结汇信息,合作银行应按照现行规定报送结售汇统计报表。个人项下结售汇业务,合作银行应根据支付机构的数据,在办理结售汇之日(T)后的第1个工作日(T+1)内对于单笔金额等值 500 美元(含)以下的区分币种和交易性质汇总后以支付机构名义逐笔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对于单笔金额等值500美元以上的逐笔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支付机构外汇业务项下的个人结售汇不计入个人年度结售汇便利化额度。

4.《办法》还要求支付机构应通过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报表系统于每月10日前向注册地分局报送客户外汇收支业务金额、笔数、外汇备付金余额等数据,并对每月累计外汇收支总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及单笔交易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客户交易情况报送大额收支交易报告,如发现异常或高风险交易,应在采取相应措施后及时向合作银行及注册地分局报告。

操作环境: RealmeUI版本V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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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527256.com/34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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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09-15 11:01:18  回复
通知进口商前来付款赎单。因此,“D/P即期”手续较简单,风险相对也较校“D/A远期”的具体做法是,托收行将单据寄到对方银行,进口商前来银行取单。但是,这次进口商并不需要付款,只是向代收行签署一个“托收承兑书”,保证到期付款,就可以把代表货物的单据取走。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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