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念好三字经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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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严格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可持续和创新发展,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或者开展投资、经营的,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内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第三条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保障权益、依法规范的基本原则,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民营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和保障体系。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民营经济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指导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宣传和实施国家、省、市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研究民营经济发展动态,拟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

(三)依法严格管理、使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四)落实民营经济组织应当享有的奖励、优惠等政策;

(五)定期听取民营经济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民营经济组织解决困难和问题;

(六)定期发布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动态、优惠政策等信息。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实行代办员制度,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进行跟踪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营经济公共服务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信息、技术、管理、人才、市场、融资和法律等专业化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第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发挥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服务和行业规范作用,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下列活动:

(一)组织咨询与培训、信息交流、会展招商、市场开拓以及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二)参与行业准入资质审查、职业资格认证、登记备案、科技成果鉴定、产品质量认证等事项,定期开展优秀民营经济组织和个人的评比、表彰;

(三)依法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行业信息发布等工作;

(四)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自律规约;

(五)提出立法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修订行业规划、政策、标准、规范等;

(六)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和建议,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依法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起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等的调查申请并协助调查;组织、指导、协调会员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应诉工作;

(八)调解会员相关的各类民商事纠纷;

(九)履行法律或者法规授权、政府委托以及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民营经济组织均可以平等进入。市场准入条件和优惠扶持政策应当公开透明,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歧视性或变相歧视性的条件。

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等相关领域。第九条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民营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民营经济投资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且达到规定投资强度的民营经济组织的项目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支持。

每年新增土地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专项指标,用于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创业项目。属于应当有偿使用土地的,可适当缩短出让年限或者采取租赁方式供应。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民营小微企业发展用地,集中建设标准厂房,为民营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

鼓励民营企业进行研发、中试验证及试生产,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山西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本省依法设立或者开展投资、经营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第三条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应当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税务和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有关支持民营经济的政策,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可以通过补助、基金以及市场化方式,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第七条 民营经济组织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民营经济组织申请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民营经济组织不得伪造事实或者采用其他非法手段,骗取或者套取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民营经济发展监测和分析机制,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民营经济组织创造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平等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程序,降低民营经济组织设立、运营成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公开有关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其适用范围、标准和条件、申请程序等信息,方便民营经济组织查询。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参与“PPP”项目,鼓励民营经济组织投资基础设施、生态环保、脱贫攻坚、文化旅游、民生康养等领域。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投资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第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上市、兼并重组、项目投资。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达到规定投资强度的民营经济组织的项目用地给予支持。

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在开发区创业,依法享受开发区相关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民营经济组织工业项目用地,可以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为民营经济组织创业提供保障。

对于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拆除旧厂房或者利用原有工业厂房、在建厂房加层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民营经济组织工业项目用地,免收容积率增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融资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和保费补贴机制,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业务规模,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第十五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加强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搭建对外贸易平台,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对外贸易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民营经济组织提出申请进口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应当予以协助,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对民营经济组织因产品出口受到国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护措施调查并被提起诉讼的,应当支持其应诉。

当前的经济形式下纪检干部如何服务于民营经济发展

党的一切工作都是服从和服务于党的政治路线和党的中心任务的,纪检监察工作当然也不例外。纪检监察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如何树立和落实服务经济,实现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一、牢固树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高服务经济建设水平的思想。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反对和防止腐败,为经济建设发展保驾护航。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如何紧紧围绕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求真务实地开展工作,已成为新形势下亟待研究和解决的新课题。(一)加大教育力度,从源头抓好预防工作。反腐倡廉,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预防是前提。要研究当前建设的情况下,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创新,改进方式方法。要破除一些简单灌输,空洞说教的形式,运用高科技的信息网络技术和其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教育,深化教育效果。要针对不同层次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分类施教,不搞“胡子眉毛一把抓”。要增强感染力、亲和力、说服力和渗透力,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使教育效果事半功倍。(二)加大治本力度,从源头上治理和解决腐败问题。从查办案件的实践看,挤占、挪用、侵占、贪污资金是违纪违法行为的主要目标,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是违纪违法行为的主要途径,弄虚作假、内外勾结、迂回作案是违法违纪行为的主要手段。纪检监察工作要实现如下几个转变:由重治标向重治本转变;由单纯办案向以办案教育党员干部、促进工作转变;由只重任务完成向重工作实效转变;由廉政监督为主向廉政监督、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相结合转变;由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转变;由依靠群众举报为主向主动深入案件多发领域寻找案源转变。通过这些转变,促使纪检监察工作有新的突破和更大的成效。(三)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为经济建设发展清障排阻。纪检监察部门在认真做好预防腐败工作的同时,要继续保持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的工作力度,充分发挥惩治的作用,以惩治促预防。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对外投资融资和物资采购等领域和环节发生的案件居高不下。作案手段也趋向隐蔽化和高智能化。要重视和发挥信访举报的主渠道作用,认真排查线索,加强初核工作,提高成案率;要善于从监督检查、效能监察和财务审计中发现案件线索,不断拓宽案源渠道。三、从效能监察入手,保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效能监察是纪检监察同生产经营管理相结合的有效切入点,对进一步推进港口建设起着直接作用。(一)发挥效能监察保障作用,必须拓展着力点。纪检监察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效能监察,要把谋求整体效益作为出发点和着力点。效能监察为建设服务,就必须体现在最大限度地为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发挥出自身的优势和价值。效能监察的关注点也必须随着建设的发展而延伸,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监察重点,为提高经济效益发挥积极作用。(二)发挥效能监察保障作用,必须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开展效能监察,制度建设要先行。当前,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许多制度还不尽完备,甚至缺失。坚决防止个别人利用制度上的漏洞和手中的权力,钻了空子,如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物资采购和合同管理等是大案要案的“重灾区”。。(三)发挥效能监察保障作用,必须不断创新工作思路。纪检监察工作要有创新的思路,要把效能监察作为拓展纪检监察的突破口,与建设的实际工作相结合。应该转变传统的思维方式,打破固有的工作模式,使效能监察由事后堵漏洞向超前防范转变,做到关口前移、事中参与、同步监察到位,发挥效能监察标本兼治作用,使纪检监察工作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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