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收费-经济责任审计收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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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按什么收费

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表

计件收费 序号 服务项目名称 计价单位 50万元 以下部分 50-100万元部分 100-500万元部分 500-1000万元部分 1000-5000万元部分 5000万元-1亿元部分 1—5亿元部分 5-10亿元部分 10亿元以上部分

1 财务报表审计 年 收费标准 2000元 2‰ 0.9‰ 0.7‰ 0.5‰ 0.3‰ 0.15‰ 0.1‰ 0.08‰

2 资本验证 次 货币出资收费标准 1200元 1.5‰ 0.4‰ 0.3‰ 0.2‰ 0.15‰ 0.1‰ 0.08‰ 0.06‰

其他出资收费标准 按货币出资方式收费标准的120%计收

3 合并、分立、清算审计 按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标准150%计收,再将分年度收费额累加计算;超过三年的年度可以按照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标准120%计收。

4 经济责任审计 按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标准150%计收,再将分年度收费额累加计算;超过三年的年度可以按照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标准120%计收。

5 清产核资 按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

6 外汇收支审核 按计时收费,不低于1000元。

7 特殊目的审计 参照4、5收费标准计收或按计时收费。

8 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基金会等非盈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审计 定期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部分按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下浮10%计收,资产总额1亿-5亿元部分下浮20%计收,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部分下浮30%计收;专项审计报告按财务报表审计标准计收。

计时收费 初级助理:300元/小时;助理:600元/小时;注册会计师:1000元/小时;项目经理:1500元/小时;部门经理:2000元/小时;合伙人(主任)会计师:3000元/小时。

注:1.财务报表审计按被审单位资产总额与销售收入孰高分档累进计费;

2.资本验证按实收资本分档累进计费。如同时存在货币出资及其他出资情况,可分别计算后再相加计费;

3.表内的计件收费标准可下浮不超过30%;

4.表内的计时收费标准可上下浮40%。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及大型金融企业鉴证业务可上浮60%;

企业法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和一般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价格基本一致,(一千万以下资产按照千分之二;一千万以上至一亿(含)是万分之一,一亿到十亿(含)是万分之零点八 阶梯式收费,这是一年,至于具体出具的要求要看企业需要审计几年按年收费。和验资审计收费是一样的,区别是离任要审多年,以及企业所需提供的其他审计需求和结论。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健全企业经营责任制,加强对交通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评价其经营业绩,划清经济责任,促进各单位合法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外交通企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法定代表人指交通企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或代行行政正职的人。第四条 交通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因任职期满或离职,必须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先审计后离任。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原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的经济责任。第五条 审计人员认为自己与被审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应当回避。

法定代表人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有权要求审计人员回避。是否回避,由审计部门决定。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人事)管理等有关部门考核、任命以及奖励、处罚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第七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办理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的原则。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二章 审计分工和职权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和分工审计制度。

(一)法定代表人由交通主管部门任命的,由该部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

(二)法定代表人由交通企事业单位任命的,由该单位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第十条 驻部审计局负责对全国交通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交通企事业单位审计部门负责对其所属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以组织或委托内部审计部门和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由组织审计的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下达审计决定。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具有下列职权:

(一)审查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产物资、财务会计、劳动工资等资料;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

(四)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处罚决定;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提出行政处理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章 审计内容第十三条 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包括:

(一)生产指标;

(二)效益指标;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四)其他需要考核的经济指标。第十四条 资产使用、管理及效益情况,包括:

(一)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专用基金)情况;

(二)收入、成本(费用)、损益(结余)及分配情况;

(三)对外投资、多种经营管理及效益情况。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包括:生产经营、财产物资、基本建设、对外投资、财务会计、劳动工资等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情况,包括:有无隐匿收入、乱挤成本(费用)、截留利润、偷税漏税、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损失浪费、乱收费、滥用招待费、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等违纪行为。第十七条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四章 审计程序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

干部(人事)管理等部门应于年底前向本单位审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部门在安排年度审计计划时应予以考虑,并在收到干部(人事)管理等部门的委托审计函件后1个月内安排审计。

干部(人事)管理等部门不能于年底前确定的项目,审计部门在收到委托审计函件后3个月内安排审计。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送达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要做好准备,并提供任期内的下列资料:

(一)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财务会计资料;

(三)生产、劳动工资等统计资料;

(四)任期末财产物资盘点和债权债务清理资料;

(五)重大经营决策资料,重要经济合同及现行有关经济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六)审计和财税大检查提出的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

(七)述职报告(一式三份),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经营方针和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财务状况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职工收入和福利情况,对外投资和各种经营情况,遗留的经济问题,对今后改善管理的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八)其他有关资料。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的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其经营业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一)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

(二)法定代表人任期内因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离任的;

(三)企业进行出售、拍卖等资产重组的;

(四)企业破产、解散的。

未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解除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第四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审计机关负责同级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制度,规范审计行为,对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第七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通报、交流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监察机关以及审计、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审计机关。第八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产权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法定代表人的依据。第二章 审计管辖和审计组织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由同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前款规定企业的下属国有企业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由上一级企业决定审计;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审计。

企业决定的审计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实施,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

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决定对其负责管理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组织实施,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监督。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根据市、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机构报送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情况,制定并执行审计计划。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管理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情况,制定和组织实施审计计划,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审计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调整审计计划。

审计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审计计划、审计结果等审计信息共享机制。第十一条 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具有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扰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行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其他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四)有关生产、经营、投资方面的重大决策情况;

(五)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在审计中,为了查明有关事项,有权追溯到法定代表人任期以前的年度,但是应当分清阶段和责任人。

浙江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经理、厂长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监督,促进国有企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企业以及其他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经理、厂长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及任期届满续任的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条例。

实行公司制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按本条例规定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经理、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以下统称企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因辞职、辞聘、解聘、退休、晋升、调任、转任、降职、撤职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及任期届满续任的经理、厂长实行的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离任审计)。

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必须实行离任审计。因辞职、辞聘、退休、晋升、调任、转任等原因离任的,一般须先审计后离任;因解聘、降职、撤职等原因离任的,可先离任后审计。

经理、厂长因任期届满续任的,应当先审计再办理续任手续。第四条 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有关机关、单位考核该经理、厂长工作业绩和实施奖惩、任免职务或者聘用的重要依据。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审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离任审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和财政、计划、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经理、厂长离任审计工作。第六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离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不得打击报复。

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应当坚持依法独立审计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第二章 审计管辖和职权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国有企业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第八条 审计机关负责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和无主管部门的国有企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的离任审计工作。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除审计机关审计以外的所辖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的离任审计工作,具体工作由其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第九条 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实施离任审计,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离任审计。

实施离任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审计力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其资格须经省审计机关会同省财政部门确认。

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离任审计,应当与其签订《委托协议书》,并告知被审计的经理、厂长和单位。

社会审计机构受委托实施离任审计所需费用由委托的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列入预算。审计机关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离任审计所需费用,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证。

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离任审计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审计机关确定。第十条 审计机关 规定的职责加强对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对其审计质量进行检查。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离任审计,享有审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权。

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离任审计,享有下列职权:

(一)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资产;

(三)就离任审计的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得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十二条 经理、厂长离任审计内容:

(一)经理、厂长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企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资产处置情况;

(五)企业收益分配情况;

(六)与企业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审计公司是怎么收费的?

不同地区收费标准是不同的,以上海为例: 财务审计报告收费标准: 50万以下部分2000元 50-100万元部分0.2% 100-500万元部分0.09% 500-1000万元部分0.07% 1000-5000万元部分0.05% 5000万元以上0.03% 不同的审计类型,收费也是不同,合并、分立、清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按照财务审计报告的150%收费,超过三年的按照120%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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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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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09-05 08:39:18  回复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第七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通报、交流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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