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涉及无形资产吗-融资租入的无形资产属于企业资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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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资产评估方法是什么?

所谓融资租赁资产作为企业取得对资产控制权的一种方式。其评估融资租赁合同权益的基本方法为收益法,具体可分为预期收益法和成本节约额法。当难以重新取得新的相同资产的融资租赁合同时,原融资租赁合同是不可替代的,这时就应用预期收益法进行评估,将利用该合同所取得的收益扣除为取得和履行该合同所需支付的费用后的净现值作为该合同的价值。(在评估实务中,有时虽然原融资租赁合同并不是不可替代的,但要得到相关信息比较困难,这时也可使用预期收益进行评估)。当能够通过签订

新的融资租赁合同取得相同的资产时,就应用成本节约额法进行评估,将新合同与原合同之间价格差融资租赁按承租方最终能否取得承租资产的所有权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承租期满后,资产所有权转给承租方;另一种是在租赁期满后,出租方将资产收回。在第一种方式下,融资租赁有些像分期付款,但不完全一样。融资租赁只是在租赁期满后才取得资产的所有权,而分期付款取得的资产在一开始就拥有资产的所有权。正是这种差别,使融资租赁资产不宜作为固定资产评估,而应作为无形资产——租赁合同权益来评估。因为在租赁期满之前,承租方还没有取得资产的所有权,只有将其权益列为无形资产,才能恰当地反映被评估资产的形态。此外,由于合同还未执行完毕,在合同的剩余期限内,还存

在合同不能履行、承租方最终得不到资产所有权的风险。而只有将融资租赁资产作为无形资产评估,才能更好地考虑到这种风险。在多数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已经执行了一段时间,承租方已经支付了一些融资租赁费。这些已付的租赁费在经过调整后可以列入资产,

但未付的租赁费不应列入资产,应付的租赁费也不应再列入负债。此处将已付的租赁费看作资产,但并不是固定资产。已付的租赁费除了在支付的当期为承租方带来收益外,在合同期满取得该资产的所有权后仍能为承租方带来收益。已付的租赁费应该看作是为取得上述收益的权利而付出的代价,是无形资产。

在第二种方式下,融资租赁类似经营租赁,只是期限较长。这里,融资租赁合同只是一

种权益,只能作为无形资产来评估。因而,既不能将已付和未付的融资租赁费作为资产,也不能将应付的融资租赁费作为负债。异的现值作为该合同的价值。

无形资产可以做融资租赁吗

(以下纯属手码,欢迎交流)这个融资租赁能不能做的问题实际上是要看融资租赁公司的谨慎程度,实操中不少商租也进行了无形资产融资租赁操作,如北京文科租赁在这方面便是领头羊,当地政府鼎力支持,说他们这个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合同无效那就过于片面了。

首先,无形融资租赁满足一般融资租赁的外观,由承租人出卖其所有的无形资产,在无形资产交易平台(知识产权局等)登记转让给出租人,出租人享有所有权后再进行许可承租人使用。同时在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租赁物的保管、租赁物的侵权责任等等规定与一般融资租赁外观趋于一致。

其次,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关于无形资产融资租赁的规定寥寥无几,仅有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也已经于2018年予以废止,《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

(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这个“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对于无形资产融资租赁来说是好是坏因人而异,有人欣喜无形资产融资租赁有了法律层面的规定,有人也无奈于二分之一的限制;当然废止了则应当理解为对无形资产融资租赁的松绑,不必拘泥于二分之一的限制,其次法无禁止可为,最终的落脚点始终的在于风控措施的担保上,通过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作为抓手,做到风险可控便可。

最后,参考域外法律体系,日本软件类型的无形资产融资租赁比较普遍,无需附着在其他载体上面,但是涉及的是不单单是融资租赁合同及(即《租赁标准合同》),还有一个《程序租赁标准合同》 ,两份合同在租赁物使用、归还、清算以及瑕疵担保等方面的规定各有分工,为日本租赁业协会同一制定的,由此可见无形融资租赁并非一棒子打死。

一言以蔽之,无形资产融资租赁能不能做,如何做还是得看具体租赁公司的审慎程度,做好融资租赁合同的表象,风控措施做足,实际诉讼如何认定还是得看法官个人对无形资产融资租赁的认可程度,毕竟相关规定几乎为空白,仅能靠合同法分则以及司法解释进行判决。同时要做好最终被认定为借贷关系的心理准备,被认定为借贷关系的话手续费收取就于理不符了,无形资产融资租赁风险还是相当大的,如何权衡就看评审委员了!

融资租赁对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的影响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是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存货等

非流动资产主要包括: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1、承租企业可以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添置固定资产。

2、通过融资租赁添置固定资产会增加生产后会带来流动资产流动性

哪些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哪些不可为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标的物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本条1、2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1/2。

不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武器、国家专营产品等;

租赁物应是实物财产,任何形式的无形财产都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租赁物应是使用权能够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物,如果使用权与所有权不可分离,则违背了融资租赁的交易性质,不可能成为融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租赁物应是不可消耗物,能够重复使用;

租赁物不应是用于个人消费的消费品,由于目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还不包括自然人,因此,个人消费品也不可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如何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应当结合标的物性质、价值、租金构成以及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综合判断。对于虚构租赁物、标的物低值高估、租金构成明显与出租人资金成本、费用及利润不符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售后回租合同的认定,需要考虑合同中下列关系的认定:

(1)租赁物是否客观真实存在。

(2)转让价格与租赁物真实价值是否合理匹配。

(3)承租人与出租人是否办理了必要的租赁物所有权转让手续(占有与约定所有权转移)。

(4)买卖合同与租赁物之间是否有对应关系等。

融资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融资租赁标的名称。

(3)数量。

(4)质量:由于融资租赁标的一般使用时间较长,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必须考虑到因自然原因或因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损或消耗,应规定一个合理的标准,作为区分双方当事人责任的依据。

(5)用途:承租人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必须如实告诉对方租赁该标的用途和目的,以便出租人按照约定的标的性能,购买相应的租赁物给承租人使用。

(6)融资租赁期限:融资租赁标的一般以年计算,但也可按月计算。

(7)培训、维修和保养责任: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可约定由出卖人负责培训指导安装、使用,也可以约定由某一方负责标的的维修和养护。

(8)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融资租赁期间本息的支付方式如有统一标准的,按统一标准执行;没有统一标准的,由双方商定。

(9)违约责任:融资租赁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

规定违约责任可促使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人严格按合同规定或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也便于当事人、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在发生纠纷时区分责任有所遵循。

(10)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1)其他约定事项。

融资租赁业务核算的内容有哪些?融资租赁的实质是什么?

核算企业应当分期计入利息费用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按照未确认融资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购入有关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

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当期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融资租赁的实质就是通过融物达到融资的目的。金融租赁公司属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

“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而融资租赁因为不是金融机构,不能享受这个政策,出了问题就会加大还款的风险。

扩展资料:

承租人以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

出卖人(即租赁物品生产商)通过自己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这种方式推销产品,扩大市场份额。通讯设备、大型医疗设备、运输设备甚至高速公路经营权都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其他还包括返还式租赁,又称售后租回融资租赁;融资转租赁,又称转融资租赁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融资租赁


原文链接:http://527256.com/310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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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访客
发布于 2022-09-04 17:10:30  回复
完全一样。融资租赁只是在租赁期满后才取得资产的所有权,而分期付款取得的资产在一开始就拥有资产的所有权。正是这种差别,使融资租赁资产不宜作为固定资产评估,而应作为无形资产——租赁合同权益来评估。因为在租赁期满之前,承租方还没有取得资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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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布于 2022-09-04 16:32:53  回复
人欣喜无形资产融资租赁有了法律层面的规定,有人也无奈于二分之一的限制;当然废止了则应当理解为对无形资产融资租赁的松绑,不必拘泥于二分之一的限制,其次法无禁止可为,最终的落脚点始终的在于风控措施的担保上,通过
访客
访客
发布于 2022-09-04 19:18:00  回复
因为在租赁期满之前,承租方还没有取得资产的所有权,只有将其权益列为无形资产,才能恰当地反映被评估资产的形态。此外,由于合同还未执行完毕,在合同的剩余期限内,还存在合同不能履行、承租方最终得不到资产所有权的风险。而只有将融资租赁资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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