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融资服务费起诉书-返还投资款的起诉书

本文目录一览:

如何写好民间债务纠纷起诉书

起诉状亦称“诉状”。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根据诉讼的性质和目的不同,起诉状可以分为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和刑事自诉状三类。那么债务纠纷起诉状怎么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另,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平安普惠中的服务费可以要求退还吗?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相信很多朋友在生活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尤其是我们在生活之中,有些情况下必须要去贷款的时候,就会产生一些让我们困惑的问题,比如说有些朋友在平安普惠申请贷款的时候,就会遇到自己不想要了,希望能够退回相关的服务费,但这个时候就非常的迷茫,究竟能不能退回,实际上服务费是可以退回的。

首先,如果当我们想要退回相关的服务费的时候,我们的第一步就是要尝试去联系平安普惠官方的相关客服和客服协商一下,看一下自己的这笔费用能不能退回,不过根据网络上很多网友的反馈来说,一般来讲银行的客户是不会理会这样的问题的,这也就导致了很多人没有办法去根据自己一步去退为自己的服务费,不过也不要紧张,如果在友好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之下,那么可以尝试拨打银监会的电话,进行相关的投诉。

通常情况下,很多网友都反馈说,只要拨打了投诉电话之后,一般而言,投诉成功的都能成功的退还相关的服务费,当然有一个前提就是必须要投诉成功,否则的话还是没有办法去退回自己所需要的服务费,这对自己来说也是得不偿失的,不过通过这种途径解决问题的人还是很多的,如果这种情况下也没有办法去解决的话,那么实际上只能通过收集相关的证据起诉这家银行,当然,这种做法很少有人会去做。

作为大型的贷款平台,其实很多情况下,平安普惠也不会去随意的违法收费,但如果我们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一定要勇敢地捍卫自己的权利,因为只有保护好自己的权利,才能够让自己的生活更加的平稳。

起诉别人退还收取的贷款服务费诉状怎么写

起诉状

原告:XXX,性别,民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X省X市X县X乡X村X组,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告:XXX,性别,民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X省X市X县X乡X村X组,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XXXXXX元;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X月X日,因。。。。。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XXXX市XXXX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借款纠纷起诉书如何写

借款纠纷起诉书需要包含以下内容: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等基本情况。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同业拆借纠纷、企业借贷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请求:

贷款人提起诉讼的: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借款人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请求判令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借款提供后,发现借款人提供虚假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借款人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人提起诉讼的:贷款人未按约定期限提供贷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贷款人提供贷款并赔偿损失;贷款人违约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借款或擅自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贷款人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其他。

(4)事实和理由:写明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时间及约定内容。担保合同的时间及约定内容。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变更、解除或者履行的实际情况。被告未合格履行义务的事实,依法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5)写明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名称、件数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身份证号和住址。

(6)写明起诉状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原告在具状人处签名,并注明起诉时间。

扩展资料:

特别说明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因为它是以公诉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诉书。起诉书为打印文件。除首尾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其中“犯罪事实和证据”一般是起诉书的主体。

对不同性质案件要写出法律规定的犯罪特征;有关犯罪事实必须写清时间、地点、手段、目的(动机)、经过、后果等要素。要注意前后事实、时间之间的一致性,注意保护被害人名誉。叙述犯罪事实,要针对案件特点,详细得当,主次分明。

起诉书“附”项根据案件情况填写,包括被告人羁押场所,卷宗册数,赃物证物等。起诉书以案件为单位拟稿打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抄送公安机关一份;通过法院送达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辩护人每人一份;附入检察卷宗一份, 附入检察院内卷一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起诉书

融资中间服务费,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是什么?最高比例是多少

融资中间人服务费都属于合同法里的居间合同,服务费没有具体的标准,但是一般在5%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扩展资料:

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

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

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二)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

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

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

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2、偿付费用的义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原文链接:http://527256.com/27270.html

相关文章

访客
访客
发布于 2022-08-18 18:00:23  回复
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扩展资料: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居间人的权利: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