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办法-村委会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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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农村集体财务有哪些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于2011年11月21日由农业部、监察部以农经发〔2011〕13号印发。该《规定》共19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于2011年11月21日由农业部、监察部以农经发〔2011〕13号印发。该《规定》共19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6日农业部、监察部印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农经发〔19975号)予以废止。

扩展资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后,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安排专门时间,解答群众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答复解决;一时难以答复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乡(镇)、村两级要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搜集、整理财务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财务公开档案应当包括财务公开内容及审查、审核资料,成员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等。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

武汉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活动,保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的财务管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行政村社区范围内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为基础依法设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按照财务公开的原则,依法、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加强经济核算,为发展村集体经济服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截留、挪用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不得违法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取费用。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指导与监督。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财务计划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当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年度财务计划主要包括: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固定资产购、建、更新和基本建设计划;

(三)农田水利建设计划;

(四)兴办企业、农业开发和农业技术推广投资计划;

(五)收益分配计划。第七条 年度财务计划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会议,须有过半数成员参加,召开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讨论通过,所决定的事项方为有效(下同)。第八条 年度财务计划在执行中发生下列事项,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一)主要生产经营项目的承包、租赁、入股及土地使用权拍卖的方案;

(二)数额较大的资金筹集和开支;

(三)数额较大的投资项目;

(四)享受误工补贴的对象及补贴标准;

(五)其他需要提交讨论通过的财务事项。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报告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第三章 资产管理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主要指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产品物资管理。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包括:

(一)历年积累;

(二)各项生产经营及土地发包、租赁、使用权拍卖等收入;

(三)依法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取的费用;

(四)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等收入;

(五)处置集体财产收入;

(六)村集体经济组成成员的共同生产费;

(七)国家和有关单位拨入的资金;

(八)救济、救灾、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款;

(九)农业税减免返还款;

(十)其他收入。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国家在农田基本建设、农业开发、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更新、文教卫生的投资和扶贫救济等专项资金,必须入帐,专款专用;对集体资产评估产生的溢价和被依法征(占)用土地所得的集体收入,必须转入公积金,依照国家规定使用。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借入、借出较大款项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实行帐、款分管,支票、存折与印鉴分管,定期核对、盘点,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禁止非出纳入人员管理现金。禁止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禁止出租或者转借帐户。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村集体经济资金收付必须由财会人员经办,并开据或者取得真实、合法凭证,做到经手人、验收人、批准人签章齐全。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出纳应当拒付,会计不得入帐。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生产性费用开支应实行限额管理;购、建较大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费用开支限额和购、建较大的固定资产,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的具体内容?

为加强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合理使用资金,提高理财水平,逐步建立公开、民主、透明的资金管理体制,实现资金收支统管,全面反映社区居委会收支活动。根据北京市第四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社区财务管理应遵守的原则 加强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是实现资金有序收支、稳定财务基础,推进依法理财、依法行政、廉洁管财的必然要求,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群众监督的原则。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要在居民众监督下,实现民主理财,实现财务管理的公开、健全、规范、民主。 2、勤俭办事的原则。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事、廉洁自律。 3、依法理财的原则。健全财务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健全内外监督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社区党组织与社区自治组织监督相结合,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财务监督体制。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1、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必须严格遵守财务法规、行政法规和财经纪律,定岗定责,审批、会计、出纳分设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理财小组和社区财务监督小组的作用。 2、社区居委会要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各类资产(包括购置、捐赠、报废等)要按数量、金额、来源等逐一登记。 3、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总帐、收支明细帐,执行“钱帐分离、日清月结、逐笔审批、定期审计”的财务管理制度。 4、社区居委会的各项收入(含财政拨款、自收资金、赞助、捐赠等)、支出必须真实记入帐目,收、支分开,严禁坐支。要严格按照社区财务支出审批制度,严格财务审批权限。社区返还款的60%必须用于办公经费的补贴,不能挪做他用。 5、不得设置帐外帐及小金库。财务人员要严格收支手续,各项支出必须要经过理财小组审定,有两人以上经手签字,做到收有凭、支有据、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6、建立健全内部检查机制。社区居委会要定期对财务管理进行自查,规范财务管理。社区党委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情况,加强监督。 对社区财务的收支状况,应每季度向社区居委会干部公布一次,每半年向居民代表公布一次,给居民以财务知情权,并随时接受居民的监督。年底办事处相关科室将对社区财务支出情况进行检查,并把检查情况作为考核居委会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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