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财政局杨某某聊天记录-南宁市兴宁区财政局杨某某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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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借用我的信用卡不还我该怎么办?

您好,信用卡借给别人用,别人不还款,信用卡持有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对方消费,可起诉到法院让对方还款。如果没有证据,只能自己承担还款责任,拒绝还款,数额较大的话,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我国《刑法》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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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借给他人恶意消费案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信用卡消费带给人们现实便利的同时也容易引起一些纠纷。本是好意将自己信用卡借给朋友,却引来一场不当得利的经济纠纷,导致自己为此“买单”。

近日,云南大理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了一起信用卡经济纠纷案,以不当得利判处被告人返还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

杨某某没想到,自己好意将银行信用卡借给朋友使用后会引来一场经济纠纷。赵某是杨某某的朋友,杨某某将信用卡借其使用后,赵某持该卡消费了50000元。

在信用卡还款到期时,赵某无力还款,遂请朋友李某某帮其找人还款,并将信用卡交给了李某。李某找到华某夫妇协商,请其帮忙先为信用卡还款50000元,还款后华某夫妇可用该信用卡刷卡支取该款。

华某夫妇于2015年5月22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方式将50000元人民币存入杨某某的信用卡。杨某某在收到款项进账短信当天却将该信用卡挂失,导致次日华某夫妇无法在POS机上使用该卡消费。

法庭经审理认为, 被告杨某某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后欠债造成原告华某夫妇将50000元人民币存入杨某某的信用卡后无法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被告杨某某取得50000元的不当利益,造成原告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款返还受损失的原告。

男子性暗示,女子没有拒绝,半推半就发生关系后报警,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西某(女)婚后与公婆住在一起在家照看小孩,老公因生计一直在外到处打工。婚后长期的分居让西某甚是不满,为了打发时间,她学会了玩各种社交软件。她和一自称范某的男子聊的十分火热,就忍不住约着见面。

见面后才发现,范某正在附近的街坊。二人都感觉相见恨晚,为了更好的交往,二人便商量着以后经常见面,并约定了地方。一次,二人刚约上发生了互动后,刚好被上山砍柴的公婆发现,当场就把照片发给了在外工作的孩子,西某老公看到信息立马就回家了。

面对老公花某的逼问,西某没有办法解释便反口说范某威逼自己,与其发生互动,并当着花某的面报警,很快范某便被抓获。公安机关迅速对范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后经审问,发现这不属于QJ案,西某与范某系TJ行为。该行为涉嫌新型犯罪。

QJ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互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方式发生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

公安机关在调查中提取了两人的聊天记录,发现两人完全自愿,且为西某主动约范某发生互动,这也就说明西某在报警时说了谎。因此,本案中,二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发生互动,是西某自已决定的,范某没有违背西某的意志,没有侵犯西某的自已决定权,故此,本案中范某不构成QJ罪,两人为TJ行为,不是刑法所规制的行为。

西某报警撒了谎,那么西某构成诬告陷害罪吗?在违法性层面,西某与范某本是TJ行为,西某却因为回答不了老公,便报警范某QJ了自己。其捏造了虚假事实,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具有客观违法性。在责任层面,西某具有诬告陷害范某的故意。故此,本案中西某涉嫌诬告陷害罪。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但是本案中,小兰是自愿主动与男朋友发生性行为。而且警方在小兰的微信信息里面也发现了是女方主动要求发生性行为,其目的只是希望与男友复合,所以根本不构成强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事实情况是小兰在主动自愿的情况下与男朋友发生性关系。但她却报警称被男朋友强奸了。她的行为明显是捏造事实,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尽管小兰的意图是为了挽留对方,而不是真正告发男友。但是从法律层面看,诬告罪里面有一条重要构成因素,就是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法追究为目的。小兰告男友强奸罪正好触犯了这一点。所以小兰涉嫌诬告陷害罪被行政拘留五天也是有理有据的。

结束语:俗话说的好,强扭的瓜不甜,更何况用违法的手段,法律可不是儿戏。本案中小兰最后不但没有挽留住爱情,自己还触犯了法律。卑微的爱情不叫爱情,现实生活中像小丽这样的女孩还有很多,谁都想嫁入豪门,成为有钱阔太太,难道嫁入豪门都能过得幸福吗?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执法义务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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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老赖”拒不履行义务 拘留所里化解矛盾

2017年6月13日下午,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的3名执行法官来到贵港市拘留所,会同拘留所副所长梁旭盛,对两起案件的被执行人黄某、梁某不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问题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黄某、梁某主动承认错误,并当场履行还款义务。这是该院首次与公安部门共同协作,成功化解司法拘留社会矛盾,成为解决执行难的又一有力举措。

2014年5月,黄某将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某小区两套房的铺砖装修工作交给覃某施工。2015年5月,覃某施工完毕,经覃某、黄某结算,黄某欠覃某装修劳务报酬20000元,覃某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港北法院。

判决生效后,黄某拒不履行义务,覃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黄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借口,依然不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6月9日,港北法院依法对黄某作出司法拘留裁定。

2015年11月5日,梁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贵港市建设路自南往北行驶,杨某的父亲杨某某驾驶电动两轮车搭载杨某沿贵港市建设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营建路旧营建市场路段,梁某驾车越过道路中间与杨某的父亲杨某某的电动车会车时。

电动三轮车左侧车身与电动两轮车左侧车身及杨某左侧膝盖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一、二审,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梁某赔偿杨某共计53467.763元。判决生效后,梁某一直以无经济收入为由拒不履行义务。

2017年1月,港北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收到执行通知后,梁某依然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义务,6月2日,港北法院依法对梁某进行司法拘留。

在拘留所里,承办法官多次与二人交心谈心,进行法律法规教育,摆事实讲道理。拘留所梁旭盛副所长也多次做二人思想工作,黄某、梁某逐渐认识到拒不履行义务的错误,表示愿意配合法院解决矛盾纠纷。

6月13日下午,承办法官接到梁副所长电话,被执行黄某、梁某请求法官带上申请执行人,共同协商还款事宜。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精神,港北法院与贵港市拘留所对黄某、梁某拒不履行义务问题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某当场履行了20000元的债务,梁某当场履行5000元,剩余欠款按每月800元偿还,直至还清为止。当天,港北法院依法提前解除了对黄某、梁某的司法拘留。

参考资料:中国最高法院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参考资料:人民网-“老赖”拒不履行义务 拘留所里化解矛盾

武汉大学聊天记录什么梗

武汉大学聊天记录什么梗如下

据了解,自2019年起,武汉大学某实验中学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副教授王某某就开始利用伪造的假冒身份,多次在武汉大学中的图书室等地搭讪本校女生,索要添加女学生的社交聊天账号。

为了提高搭讪索要聊天账号的成功率,杨某莫称自己是医学院的博士后或教师,并且有着留洋的经,希望那些想要出国或者有其他想法的女生能够中套。

据网友曝光,杨某某经常骚扰女生,与女生聊天时经常暗示自己没有女朋友,就算女生有男朋友了直接进行“表白”,而且有时候聊天内容已经“越界”。

北海918事件是什么事件

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开展以来,北海市各级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迅速投入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并取得了初步成效。至今共打掉地方恶势力团伙5个,破获刑事案件36起,抓获团伙成员50人,其中刑拘10人,逮捕26人(含批捕在逃2人),移送起诉9人。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

中央、自治区部署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后,为及时学习贯彻中央、自治区关于打黑除恶工作部署的精神,确保北海市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效开展, 3月7日上午,市公安局召开全市刑侦工作会议,对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做了动员部署,明确了北海市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重点和工作目标,就摸底排查阶段如何开展调查摸底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落实了责任,制定了全市公安机关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3月30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平安建设工作总结部署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会,具体部署了全市打黑除恶工作。为加强对全市打黑除恶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委成立了全市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段文道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车延风,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长黎尚军,副市长罗恩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滕朝祥、市检察院检察长马日梧担任,领导成员由市各有关单位一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唐敏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市公安局也成立了打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在打黑除恶斗争中以刑侦为主,治安、行动技术、禁毒支队和派出所等部门配合的一把手负责制。2006年4月24日至25日,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了大型打黑除恶宣传活动,派出宣传车辆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法制宣传,还通过制作宣传水牌、出版墙报板报,拉横幅、张贴标语、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打黑除恶”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配合政法机关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营造出打黑除恶的高压态势。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扎实开展调查摸底工作

调查摸底是做好打黑除恶工作的前提,也是确保打黑除恶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结合北海实际情况,北海市各级公安机关利用两个月的时间开展了摸排工作,力争把北海市黑恶势力的基本情况纳入侦查视线,重点围绕六个方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一是水产品收购交易、运输、码头等行业市场是否存在欺行霸市、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的“渔霸”黑恶势力;二是海滩涂养殖、摸螺业是否存在“海霸”;三是市区、县城歌舞厅、酒吧等娱乐场所是否存在以看场为名的黑保安以及开设赌场、放高利贷、追债等恶势力团伙;四是是否存在插手土地、山林、坟山纠纷等所谓“乡霸”、“村霸”农村宗族恶势力;五是是否存在外来打工人员以地域籍贯为特点互相勾结结成的黑恶势力;六是2000年以来已处理的黑恶势力成员目前状况。同时,工作中坚持四个结合:一是把打黑除恶与侦破命案结合起来;二是把打黑除恶与整治沿海地区强行圈占海域、非法霸海专项行动结合起来;三是把打黑除恶与打击涉枪犯罪结合起来;四是把打黑除恶与追逃工作结合起来。通过这几个结合,从中及时发现掌握一批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工作中,北海市采取点面结合的方法进行,即以县区为单位,以派出所为主,各警种开展面上的摸底排查,对一些较为明显或上级公安机关转来的群众举报线索,由市公安局组织以刑侦支队为主要力量,抽调专人组成专案组,由支队政委担任专案组长,进行专门摸底侦查。经过近两个月的工作,及时掌握了全市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情况,为开展打击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三、“打早打小,露头就打”,边排查边打击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北海市实际,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原则,边排查边打击,决不让其形成气候,坐大成势,及时消除社会治安隐患,努力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共打掉了以王玉军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以卜肇龙为首抢劫、勒索恶势力团伙;以陈福、陈承祥、陈承卫等人为首的农村宗族势力;以陈显军为首的聚众哄抢合法螺场恶势力团伙;以潘荫宏、秦健芙、曾繁强、何德洁等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等五个当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恶势力团伙。这五个犯罪团伙的覆灭,标志着北海市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初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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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07-26 22:28: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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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07-26 21:23: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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