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怎么填?
- 2、国有控股的担保机构属于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的范畴内吗?
- 3、最近在办理国企的产权登记,其中有一项为企业级次,分为1-20级,我想问一下这20个级别是依据什么划分的?
- 4、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是怎么核算收益的
- 5、国有产权登记表有什么作用
- 6、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企业程序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怎么填?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填报说明
封面 企业集团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核人:填写具体负责年检工作的人员;年检企业经办人:填写被年检企业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人员;日期:统一填写2009年4月15日;企业名称:填写全称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由本人签字;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填写全称并加盖公章。
第一页 填写被年检企业的基本信息(不能填成上级单位的基本信息)。组织形式、注册号、注册资本等未变更的按原登记内容填写;产权登记机关码:填写“3”;企业隶属关系码填写“5”;企业组织形式标识码、所属行业代码等:未变更的按原登记内容填写;企业级次标识码:按企业实际级次填写“1、2、3、4”等级次;企业所在区域代码:按工商登记区域的行政代码填写。
第二页 年检情况(一):根据原登记和目前变化的情况填写;年检情况(二):企业申报数填写2008年底的财务决算数。
第三页 备案表(一):按2008年底的决算数填写;备案表(二):按房屋土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上的内容正确填写。
第四页 企业长期投资情况备案表(三):按企业长期投资账户明细账填写,必须与“备案表(一)”中的长期投资合计数据相一致,项目中的“(代码)”提示,填报时可忽略。
第五页 出资人情况表:填写企业实际出资人情况,如未办理出资人变更手续应予以说明;项目中的“(代码)”提示,填报时可忽略。
注意事项 该表金额单位为千元;年度检查表需加盖骑缝章。
国有控股的担保机构属于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的范畴内吗?
财政部于2006年10月12日颁发的《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职责划分。
(一)金融类企业的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负责统一申请办理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本级及其子公司的产权登记,并逐级对子公司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因此,属于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的范围。
最近在办理国企的产权登记,其中有一项为企业级次,分为1-20级,我想问一下这20个级别是依据什么划分的?
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按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按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
若国有资本各出资人出资额相等,则按推举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上述企业产权登记时,应将产权登记表原件一式多份分送企业其余国有资本出资人。
扩展资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相关要求规定:
1、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设立企业或对企业追加投资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及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产权登记机关审查后直接办理占有或变动产权登记手续。
2、企业在申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相比已发生增减变动的,应当先按实收资本变动前数额办理占有登记,再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3、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然后再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国有资产管委会-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是怎么核算收益的
⑴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企业(金融)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可在“利息收入”科目核算。
⑵本科目可按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⑶投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应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本企业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借记“应收股利”等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②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③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按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的,比照“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④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上述规定外,还应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⑤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⑷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国有产权登记表有什么作用
产权登记表本质上是国资委确认的证明某企业占有国有资本的情况的材料,主要是服务于国有资产管理需要。
严格讲,工商登记事项涉及产权登记时,需要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登记表,然后才能办理工商登记。另有一些场合,相关机关或机构也会让国有企业出具产权登记表,不赘述。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企业程序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程序:
审批程序 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占有登记需要资料
1.由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投资协议或出资证明文件;(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2.企业章程;(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依照《A class= href=javascript:linkredwin('财政部关于修订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第三款)
4.出资人及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产权登记证副本;(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第四款)
5.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财政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第五款)
6.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第六款)
7.申办人填写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
8.出资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及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
(二)变更登记需要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或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议;(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2.修改后的企业章程;(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3.出资人及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产权登记证副本;(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三、四款)
4.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财政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五款)
5.出资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财政(国资)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及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六款)
6.企业发生兼并、转让或减少国有资本的,应当提交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有关债务保全协议;(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七款)
7.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转让国有产权的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有关文件;(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八款)
8.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九款)
9.《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
10.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三)注销登记需要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3.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经财政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4.企业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5.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五款)
6.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六款)
7.转让方、受让方或改制后的企业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债务保全的协议;(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七款)
8.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八款)
9.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九款)
10.申办人填写的《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
标准:申办资料齐全、合规、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企业经济建设科内勤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填写《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并在申请书上注明受理时间,转入初审程序;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 填写《行政审批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填写《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交申办人,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企业经济建设科科专管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初审标准对单位上报的申办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初审意见,转入复审程序。
时限:2个工作日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企业经济建设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在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转审定人员。
时限:3 个工作日 标准:同初审标准
岗位责任人:企业经济建设科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在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转下一程序。
时限:3个工作日 标准:
1、制发证件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核准结果
3、留存收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企业经济建设科专管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依照审定结果,对审定核准的,制发完整、正确、有效的核准文书,并即时通知申办人领取;对审定不予核准的,制发《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将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及时、准确的通知申办人领取。审批工作结束后,将核准资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3个工作日
当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996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以来,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广泛深入地开展了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基本实现了国有资本与资产的统一管理,确保了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到2000年底,全国国有资产总量已近10万亿元人民币,近十年来递增率达17.9%。我国加入WTO后,外国资本将大量进入,国有经济有进有退将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当前,在部分国有企业改革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少部分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未经财政?国资 部门、授权投资管理机构的批准,擅自减少或增加资本金数额,个别公司制企业在企业效益不好的情况下擅自调减个人持股数量,国有资本应享有的权益受到侵蚀,造成了事实上的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国有资产占有企业的产权变动审批手续不全,个别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决定企业的产权变动审批手续不全,个别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决定企业的分立与合并,不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划转手续,致使企业有效资产被分立出去另起炉灶,成立不设置国有股权的公司,国有资本留在空壳单位承担债务和人员负担。三是企业滥用权力,擅自用国有资产对外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等,以致使国有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或拍卖、清偿债权人债务,产权或有变动事项不报告等。四是被撤销、被解散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企业,不到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致使产权登记机关应收而未收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正本的副本在社会上泛滥,扰乱了国有资产产权秩序。五是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年检意识淡薄,法律意识不强,正常的一年一度产权登记检查不积极,财政?国资 部门上门年检不配合,涉及的产权变动文件、证件、资料不能完整地提供,参与年检的企业呈逐年递减趋势,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流于形式。
发布于 2022-07-15 17:52:16 回复
发布于 2022-07-15 20:10:49 回复
发布于 2022-07-15 17:29:4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