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产品-信贷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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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 ,规范经营行为 ,防范化解风险 ,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为履约义务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履约义务人 ,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 ,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所称专营性保险公司 ,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复的直保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 ,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 ,是指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 ,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机构。

第二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 ,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三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 ,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对信保业务的资本约束 ,确保信保业务的发展与公司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

第四条 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二)总公司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 ,并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人才队伍。

(三)建立覆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的业务操作系统;具备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的风险管控系统 ,且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通过互联网承保个人融资性信保业务 ,由总公司集中核保、集中管控 ,且与具有合法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四)具有健全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 ,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4倍 ,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30%以上时 ,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

保险公司承保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 ,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

第六条 保险公司不得承保以下信保业务:

(一)非公开发行的债券业务、公开发行的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评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业务(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

(二)底层履约义务人已发生变更的债权转让业务;

(三)非银行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四)金融衍生产品的业务;

(五)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融入业务;

(六)银保监会禁止承保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 ,不得存在以下经营行为:

(一)承保不会实际发生的损失或损失已确定的业务;

(二)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贷(借)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的业务;

(三)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被保险人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

(四)以拆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的形式 ,承保与同一融资合同项下期限或金额不相匹配的业务;

(五)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 ,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信保产品;

(六)对同一承保主体的同一保险责任 ,出具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类似且具有担保性质的函件;

(七)自行或委外开展催收追偿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八)银保监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八条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 ,应当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 ,在官网显著位置对保险产品、保单查询链接、客户投诉渠道、信息安全保障、合作的互联网机构等内容进行披露;同时要求合作的互联网机构在业务网页显著位置对上述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 ,应当谨慎评估风险和运营成本 ,准确测算风险损失率 ,并结合履约义务人的实际风险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 ,合理厘定费率。

第三章 内控管理

第十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由总公司集中管理 ,分支机构在总公司的统一管理下开展信保业务。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分支机构 ,应当在销售、核保等重要环节设立专职专岗 ,不得兼职。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具有经济、金融、法律、财务、统计分析等知识背景或具有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融资担保、银行信贷等从业经验的专业人才 ,并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 ,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涵盖信保业务全流程的业务系统 ,业务系统应具备反欺诈、信用风险评估、信用风险跟踪等实质性审核和监控功能。融资性信保业务系统还应具备还款能力评估、放(还)款资金监测等功能。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评估审议及决策机制 ,确保相关决策可追溯。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核保政策、业务操作规范、产品开发与管理、合作方管理、抵质押物管理及处置、催收追偿、内部人员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信保业务的承保标准和操作规范。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建立承保可回溯管理机制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要求保存相关资料;通过互联网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 ,应当对投保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验证 ,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信息 ,确保记录全面、不可篡改。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履约义务人的资产真实性、交易真实性、偿债能力、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慎调查和密切跟踪 ,防止虚假欺诈行为。保险公司不得将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审核和风险监控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 ,不得因合作机构提供风险反制措施而放松风险管控。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合作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由总公司制定统一的合作协议模板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健全对合作机构的管理制度 ,根据不同环节合作机构的特点和风险 ,在准入、评估、退出、举报投诉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结合信保业务的风险状况 ,与被保险人建立一定比例的风险共担机制 ,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与第三方征信机构进行数据对接 ,并制定数据保密管理制度 ,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不得利用客户所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保险业务无关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审慎评估信保业务风险 ,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针对主要风险类型 ,设定预警指标和参数 ,做到早预警、早介入、早处置。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关于流动性管理的要求 ,每半年对信保业务开展压力测试。保险公司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 ,应当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应当包括流动性风险、系统性风险、偿付能力风险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严格按照监管规定 ,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 ,审慎评估业务风险 ,并根据评估结果 ,合理提取和结转相关准备金。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要求 ,在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做出核定、以及赔付或拒赔决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信保业务保单中明确全国统一的投诉、理赔电话。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催收追偿工作。对于委外催收的 ,保险公司应当与催收机构制定业务合作规则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加强对催收机构业务行为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对信保业务的追偿款确认和计量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执行 ,严禁虚增追偿款 ,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 ,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季度对追偿款进行回溯评估 ,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反映相关风险。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结合信保业务发展战略和当前的风险状况 ,制定风险偏好策略 ,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确定信保业务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 ,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 ,进行与之匹配的再保险安排。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明确处置部门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 ,及时化解风险 ,避免发生群体性、区域性事件。同时 ,应当加强舆论引导 ,做好正面宣传。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的 ,应当将信保业务纳入内部审计范畴。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 ,应当每年进行内部专项审计。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经营成果、制度建设、财务核算、系统建设、风险管控、准备金提取、合法合规等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突发事件报告机制 ,按照银保监会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求 ,报送至银保监会及风险事件所在地银保监局。信保业务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负面舆情较多、可能造成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或流动性风险、影响公司或行业声誉的事件及群体性事件等。

第二十九条 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报告上一年度业务经营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信保业务管理制度、组织架构、队伍建设、系统建设等情况;

(二)业务整体经营情况及融资性信保业务经营情况 ,包括经营成果、赔付情况、承保关联方情况、再保险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情况、风险处置情况等;

(三)合作机构的相关情况 ,包括合作机构的管控、合作家数、合作业务领域、合作模式、主要问题及风险、法律纠纷、应对风险措施等;

(四)下一年度信保业务发展规划;

(五)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信保业务审计报告或审计报告中涉及信保业务的内容及年度压力测试报告 ,报送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 ,于每半年或每季度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保业务的压力测试报告 ,报送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

第三十条 银保监会负责整体信保业务的监督管理及统筹指导风险处置工作。银保监局负责属地机构及辖内分支机构的信保业务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保险公司或省级机构首次开办或停办信保业务的 ,应当自出现上述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信保业务中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银保监会及银保监局可以依法采取监管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接受信保新业务的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规定的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停止使用条款费率、限期修改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 ,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条款费率。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信保业务过程中 ,存在以下情形的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的 ,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二)存在承保第六条所列禁止性业务的;

(三)存在第七条所列经营行为的;

(四)未按第八条规定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相关报告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不适用本办法。政策性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银保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财险〔2017〕180号)同时废止。

精融互联网信用保证保险

中保协发布《2020年互联网财产保险市场分析报告》:互联网信用保证险保费收入62.52亿元-工保网

当前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数字技术不断创新突破,为保险业数字化线上化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推动互联网保险市场在近年来取得高速增长。2020年,在疫情影响和监管政策的推动下,财产保险业加速了线上化转型进程。一方面,疫情的爆发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居民投保习惯,倒逼机构提升线上展业水平和数字化能力,提质增效。另一方面,银保监会提出“到2022年,车险、农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家财险等业务领域线上化率达到80%以上”,鼓励机构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便捷的线上保险服务。在疫情影响和监管政策双重推动下,互联网财产保险市场迎来新的机遇与挑战。

1、互联网财产保险市场总体情况

1. 互联网财产保险业经营主体持续扩张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及网民规模的扩大,保险公司纷纷布局互联网渠道。根据保险业协会统计,六年间,互联网财产保险市场经营主体实现翻倍增长;2014年,共计33家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截至2020年,共计73家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

2. 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规模同比有所收缩

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以及车险综改、意外险改革、信用保证保险新规等监管因素综合影响,互联网财产保险累计保费收入797.95亿元,同比下降4.85%,低于财产保险市场同期增长率近9个百分点;互联网财产保险累计承保保单数量279.51亿件,同比下降0.92%。

3. 互联网非车险业务发展优于车险业务,非车险保费规模占比超七成

2020年,互联网车险累计保费收入220.60亿元,同比下降19.64%,占比27.65%,较2019年下降5.09个百分点;互联网非车险累计保费收入577.35亿元,同比增长2.35%,占比72.35%,相较2014年4.41%的份额增长超15倍。在非车险高速增长,特别是退运险、意外险等产品热销的背景下,互联网财产保险整体件均保费逐年下降,从2014年的25.18元/单降至2020年的2.07元/单。此外,虽然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渗透率出现下降,由2015年峰值9.12%下降至2020年的5.87%,但是互联网非车险渗透率呈现持续增长态势,从2014年的1.10%增至2020年的10.81%。

4. 互联网财产保险业积极应对,多措并举抗击疫情

2020年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保险业快速响应,除捐款、捐赠物资外,更立足保险业务本身,充分发挥经济稳定器的作用。一方面,针对疫情进行产品与服务双重升级,在第一时间为客户提供保险保障;另一方面,将销售、服务、运营线上化,降低因疫情导致的承保、理赔及其他客户运营不利影响。同时,疫情也持续提升着客户对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关注和健康保险保障意识,给行业发展带来了一定的积极意义和发展推动。

5. 监管政策陆续出台,保障行业良好健康的运行环境

科技与保险的结合,催生了全新的市场,很多公司开始探索构建互联网保险生态圈。在积极鼓励互联网保险创新发展的同时,监管机构也非常重视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的规范和相关风险的防控,通过多种监管措施有效部署和推进行业结构转型升级,以推动互联网保险向更高质量的方向发展。2020年,明确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要求,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出台《关于推进财产保险业务线上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线上化任务,提升保险业务可获得性和服务便利性;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严格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行为,加强互联网保险风险防控。

2、互联网财产保险市场分渠道情况

1. 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主要来源于第三方

2020年,在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中,第三方(包括第三方网络平台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计保费收入593.23亿元,占比74.34%,同比上升5.45个百分点;其中第三方网络平台保费收入335.28亿元,占比42.02%,同比下降3.76个百分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费收入257.95亿元,占比32.33%,同比上升9.21个百分点。自营网络平台保费收入187.85亿元,占比23.54%,同比下降5.68个百分点。

2. 自营网络平台渠道客户数和活跃度有所提升,但整体业务量大幅下滑,销售险种以车险为主

2020年,自营网络平台渠道保费收入187.85亿元,同比下降23.35%。从细分险种来看,该渠道以车险业务为主,车险保费收入占比为70.82%。随着互联网车险业务的萎缩,自营网络平台渠道在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中的贡献度也在下降。从细分渠道来看,移动端官网在客户数、活跃度双重提升的同时实现保费规模增长;其余渠道虽客户数、活跃度有所提升,保费规模却大幅下降。2020年,移动端官网独立访客户和访问量同比增速均超300%,保费收入9.80亿元,同比增长22.96%。移动APP累计安装量约5100万人,同比增长3.25%,独立访客数和访问量同比增速均超25%;保费收入97.22亿元,同比下降28.99%。微信公众号关注数2.80亿人,同比增长14.19%;保费收入42.25亿元,同比下降15.99%。此外,PC官网累计注册客户数约4756万人,同比增长54.40%,但独立访客数和网站页面查看量却均出现同比下降,可见用户的行为习惯从PC端演变到了移动端。

3. 第三方网络平台渠道保费规模首次呈现收缩,业务以非车险为主,退货运费险占大头

2020年,第三方网络平台渠道保费收入335.28亿元,同比下降12.66%。从细分险种来看,相较于其他渠道,第三方网络平台的险种结构较为多元化,其他险(主要为退货运费险)、意健险、信用保证险业务保费收入较高,占比分别为 32.61%、31.88%、13.57%。从具体平台来看,根据保险业协会主要合作机构数据,前四家第三方网络平台为淘宝网、支付宝、天猫、美团网,四家机构累计保费收入占第三方网络平台总保费的57.15%。

4.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渠道业务增长迅速,主攻意健险

2020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渠道保费收入257.95亿元,同比增长33.07%。从细分险种来看,其主要销售险种为意健险和车险,保费收入占比分别为64.03%、24.13%。根据保险业协会统计,泛华集团和明亚经纪两家机构互联网意健险保费收入占比均超过99%。

3、互联网财产保险市场分险种情况

不同险种发展呈现分化格局,业务结构与财产保险公司整体险种分布存在较大差异。2020年,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中前三险种为意健险、车险和其他险(主要包括退货运费险),累计保费收入656.70亿元,占比82.30%。其中,互联网车险份额比财产保险公司整体市场低33.05个百分点;而意健险则体现出与互联网更高的适配性,占比高于财产保险公司整体市场(12.18%)27.93个百分点。

(一)互联网车险业务情况

1. 互联网车险业务持续负增长

2020年,互联网车险累计保费收入220.60亿元,延续2019年负增长趋势,同比下降19.64%。

2. 互联网车险业务发展与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呈正相关,主要集中于东南发达区域

2020年,互联网车险保费规模排名前五地区为山东省、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和河南省,累计保费收入88.31亿元,占比40.17%,和车险整体市场的区域分布趋势一致。虽然西部地区互联网车险规模较小,但是受线下机构铺设较薄弱的影响,当地互联网车险渗透率普遍较高。

3. 互联网车险市场集中度进一步下降

2020年互联网车险保费规模排名前五的公司分别为大地保险、平安产险、太保产险、人保财险、泰康在线,累计保费收入121.18亿元,CR5 为54.93%,较2019年下降14.51个百分点,集中度持续下降。

4. 自营网络平台是互联网车险主要业务来源,但业务贡献度逐渐下滑

2020年,互联网车险业务中自营网络平台保费收入占比60.31%,较2019年下降7.91个百分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费收入占比28.22%,同比上升7.78个百分点, 第三方网络平台保费收入占比9.23%,同比下降0.50个百分点。

(二)互联网非车险业务情况

1. 互联网非车险业务维持正增长,但同比增速有所回落

2020年互联网非车险累计保费收入577.35亿元,同比增长2.35%。从具体险种看,除信用保证险外,其余互联网非车险险种累计保费收入均实现同比正增长。从主体增速来看,超一半的保险公司互联网非车险保费实现同比正增长。

2. 互联网意健险业务维持较高增速,保费规模跃居互联网财产保险首位;信用保证险保费规模大幅收缩

2020年,互联网意健险累计保费收入320.05亿元,同比增长19.70%。自2020年1月起,互联网意健险保费收入开始超过车险且差距不断拉大,截至年底,超过互联网车险12.46个百分点;主要是由于互联网短期健康险紧抓用户需求,产品简单透明、性价比高、投保智能高效,同时疫情下健康保障意识大幅提升、社交图谱集群化效应凸显。信用保证险方面,鉴于个别网贷平台出现不同程度的违约风险情况,信用保证险迎来新规,各家险企纷纷收紧融资性信用保证险业务,规范业务流程,提高风控级别。2020年,互联网信用保证险累计保费收入62.52亿元,同比下降52.18%。

3. 互联网非车险市场集中度远高于互联网车险,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发展强劲

2020年互联网非车险保费规模排名前五的公司分别为众安保险、泰康在线、国泰产险、人保财险和太保产险,累计保费收入377.14亿元,占比65.32%,较2019年下降0.75个百分点,但是仍比互联网车险CR5高出10个百分点。从具体公司情况来看,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在互联网非车险业务中表现优异,2020年合计保费251.86亿元,占比43.62%。

4. 互联网非车险业务主要来源于第三方网络平台,专业中介机构渠道次之

2020年,互联网非车险业务中第三方网络平台保费收入占比54.55%,同比下降8.77个百分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费收入占比33.90%,同比上升9.48个百分点,保险自营网络平台占比9.49%,同比下降0.75个百分点。

5. 互联网非车险热销产品中短期健康险、退货运费险表现突出

各类科技应用飞速发展,各类互联网平台层出不穷,为互联网非车险的产品服务场景化创新、营销精准触达、用户体验优化提供了机遇,如快速迭代的百万医疗、电商场景的退货运费险、出行平台的航意航延险、移动支付的账户安全险等。根据保险业协会对2020年前60款热销产品监测,短期健康险产品有27款,累计保费收入占比48.12%,主要为百万医疗产品;意外险产品7款,累计保费收入占比6.61%,主要为航空意外险和个人人身意外险。此外,在各类热销产品中,退货运费险承保保单数量最高,保费收入呈现持续较快增长态势,保费规模排名前三的分别为国泰产险、众安保险和大地保险。

4、互联网财产保险市场分主体情况

1. 互联网财产保险市场集中度下降,竞争更加充分

2020年,互联网财产保险保费规模排名前十的保险公司分别为众安保险、泰康在线、人保财险、太保产险、国泰产险、大地保险、太平财险、平安产险、京东安联、阳光产险,累计保费收入622.12亿元,占比77.96%,较2019年下降4.46个百分点。

2.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保费规模占比超三分之一,非车险业务发展强劲,其中意健险表现更为突出

受疫情影响,消费者对零接触消费模式愈发关注,这也为专业互联网公司业务拓展提供了较好的机遇。2020年四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累计保费收入280.60亿元,同比增长19.27%,占比35.17%,较2019年上升7.11个百分点;累计承保保单数量96.49亿单,同比增长4.46%,占比34.52%,较2019年上升1.78个百分点。在互联网非车险业务方面,四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累计保费收入251.86亿元,占其整体业务比重89.76%,高于传统财产保险公司26.84个百分点。一方面,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在车险服务领域不具备比较优势,促使其聚焦非车发展;另一方面,百万医疗等网红产品在具备较高互联网适配性的同时,对技术迭代、产品创新等都有较高要求,而这也是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优势所在。从具体险种来看,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意健险保费收入在其总保费收入中占比超六成,占据互联网意健险总保费的半壁江山。

3. 传统保险公司在互联网车险经营中占据比较优势

2020年传统保险公司累计保费收入517.35亿元,同比下降14.25%,占比64.83%;累计承保保单数量183.03亿单,同比下降3.54%,占比65.48%。从分险种来看,传统保险公司在互联网业务拓展中,车险经营更占据优势,主要是由于车险对线下服务要求较高,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需进一步强化线上销售线下服务相结合的能力。2020年,传统保险公司互联网车险业务保费收入总计191.86亿元,占整体互联网车险业务比重86.97%。

5、对互联网财产保险市场的思考和建议

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作为当下消费主流的以80、90后为主的“新中产”人群正逐步养成网络消费习惯,该人群具有年轻、新事物适应性强、受教育程度高、主动保障意识强的特征,正是互联网保险的主要目标客群。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 47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8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0.4%,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达99.7%。与此相比,中国互联网保险用户2亿多人,可见互联网保险仍具有较大的潜在增长空间。

(一)当前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1. 后疫情时代经济风险压力

2020年,在新冠疫情黑天鹅事件全球性蔓延、中美摩擦升级等影响下,我国和主要经济体都遭受了较大的冲击。当前国内疫情已经得到控制,但仍面临境外输入性疫情压力等不可控因素,预计国内经济影响将会一定程度地持续存在。国内保险市场面临新的形势,保险存量用户和新增用户的风险管理是业内较大的挑战。

2. 信息不对称引发逆向选择和纠纷风险

互联网保险业务与传统线下业务不同,由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无法面对面接触,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沟通限制和信息不对称,由此可能导致的逆向选择以及纠纷风险都不容忽视。一方面,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中,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提高风险识别和处置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部分保险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全面等问题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由于保险人和投保人缺乏正面沟通,投保人可能对保险产品条款产生误解,从而产生诸如保险利益难以确认等赔偿纠纷。

3. 新技术放大潜在风险,应对能力亟待建设

互联网保险业务对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在极大提升社会生产力的同时,也带来了隐私保护、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诸多问题。伴随着新技术在保险行业的应用,此类风险也相应进入保险领域。例如,基于大数据的个性化核保过程意味着更多维度数据的埋点、采集与应用,一旦发生信息泄露,后果会更加严重。诸如此类的风险,需要保险业积极投入,共同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4. 互联网创新产品设计和科学定价存在难度

当前,大多数创新型互联网保险产品都属于首创,产品设计需要兼顾产品本身属性和网络化操作要求,即进行在线咨询、投保、理赔和售后服务等,这在提高了产品设计适应性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风险。此外,由于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时间不长,没有太多的历史数据积累,消费者行为习惯相较传统产品难以预测和控制,这对互联网保险的产品科学定价也形成了一定的挑战。

(二)下一阶段的思考和建议

1. 推进财险业务线上化工作,强化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为更好地服务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向消费者提供更便捷高效的保险服务,财产保险公司应积极提升业务线上化水平,优化丰富“非接触式服务”渠道;同时,通过线上赋能传统线下业务,探索线下服务的数字化转型,加强线上线下业务的有效联动,做优存量、做大增量、做好服务,提高消费者对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保险产品和服务的满意度。

2. 强化科技应用,激发行业发展新动能

互联网保险场景碎片化、交互频次高、交易时效强、业务峰谷波动大等特点推动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在行业的应用,使保险公司建立起更加全面的业务流程、更加完整的业务监控体系,从而实现业务流程的智能化运营。保险公司需借助新兴技术带来的强大计算资源和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对用户数据、保险业务场景数据和外部大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和快速适配,并建立起应对多元化场景需求、多样化产品类型、多层次产品运营、多维度风险监控要求的智能化保险运营体系。

3. 坚持融合创新,提升线上保险产品和服务价值

当前,互联网财产保险市场,保险公司对互联网渠道掌控力较弱,需树立互联网思维,从价值转移迈向价值创造,利用线上技术形成差异化能力。围绕科技创新、社会服务、居民消费等重点领域,迭代创新保险产品,例如拓展UBI、网约车等创新产品。同时,形成更丰富完善的保险服务供给,做厚保险服务的价值,强化自身核心竞争力。

4. 坚持合规经营,在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保证风险可控

随着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迅速发展,不断涌现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给保险消费者带来困扰的同时,也影响了互联网保险的健康发展。保险行业应本着“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在更好地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定线上服务标准、建设线上销售追溯体系、保护客户信息安全等方面,提升线上消费者满意度。同时,进一步完善保险在线业务风险防控体系,运用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技术提高保险业务风险识别和处置的准确性,防止风险交叉传染。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提升风险防控的及时性。

个人信用保证保险产品

平安产险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是通过向个人客户提供信用保证保险,从而帮助客户从银行获取无抵押小额短期贷款的保险产品。其承保的风险为客户从银行贷款后能否按期还款的不确定性。投保人为贷款客户,承保人为平安产险,被保险人为放款银行。当发生承保的保险事故时,平安产险负责按相应条款向放款银行理赔。平安产险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解决的问题,是个人客户从银行获取短期小额无抵押贷款的需求。平安产险与特定银行合作,由平安产险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审核其承保风险,银行审核其贷款风险并放款。也就是说,个人客户如若有小额贷款需求,即可向平安产险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提出投保申请,以及向平安产险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的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由平安产险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对其投保申请进行审核,如果通过,则签发保单,再由银行对其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并依据保单的保险金额向客户发放贷款。客户须一次性支付保费,并按期向银行偿还贷款和利息。目前的投保条件是投保人须为21-55岁的中国公民,其最低投保额度是10000元,保险期限目前最长为24个月。此种模式下的贷款较之银行贷款有显著区别:首先,两者的目标客户群不同。与银行贷款服务于高端客户的定位不同,平安个人信贷保证保险模式下贷款的目标客户为中低端客户——这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了与高收入者同等的融资机会;其次,平安个人信贷保证保险模式下的贷款不需要客户提供任何抵押,而银行贷款往往要求客户提供一定数量资产的担保或抵押;再次,与银行贷款复杂的申请流程相比,平安个人信贷保证保险模式下的贷款申请流程非常简单、快捷。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推广,既帮助中低收入者建立并重视信用记录,增强居民信用意识,也能促进社会信用环境的发展并加速推动我国步入一个健康、和谐的信用时代。平安产险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诞生是有一定背景的。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的金融需求也在不断增加,除了房屋按揭这种个人大额贷款需求之外,小额贷款的需求也在增长,比如应急资金、手术费用、教育费用、旅游、大件物品购买等,特别在年轻人中间,这种需求成长更快。一般而言,在一个人的生命周期中,其收入曲线与支出曲线总有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和缺口为小额贷款提供了不断增长着的市场。在欧美和亚太地区,小额贷款有着非常大的市场,在许多新兴市场,小额贷款市场都在不断成长。此外,小额信贷业务是个高风险的业务,需要社会良好的信用环境,也需要从事这项业务的企业有很高的风险管理技术。目前央行的征信系统为这项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基础。同时,平安也从海外引进了专业的管理团队及风险管理技术,包括韩国和香港的专业人士的领导团队,为开展这项业务提供了技术保证。另一方面,目前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大多是房屋按揭等抵押贷款。小额贷款也有利于刺激消费,带动经济的发展。这也开启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的新的模式。所以这项业务得到了保监会的大力支持。在海口,平安产险选择了在当地有重要影响力的光大银行作为战略合作伙伴。双方共同致力于推广消费信贷业务在海口市场的拓展,“平安易贷险-xxxx”——应运而生。普通客户如果成功投保平安易贷险,即可按保单核保金额获得由光大银行发放的小额消费贷款。投保人(或称借款人)无需向平安产险或光大银行提供担保或抵押物,贷款金额最高为月收入的7倍,贷款用途涵盖住房装修,旅游休闲、个人进修等所有个人或家庭消费领域。投保申请由专人服务,更加方便快捷,投保人只要准备好所需的相关资料,一般投保后3到5个工作日贷款现金即可通过光大银行海口分行转入个人帐户。投保人向平安产险支付保费,向光大银行支付利息。保费根据投保人的类型、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资信状况的不同而不同,最低费率为21.6%,最高费率为37.9%,在投保人获取贷款时一次性扣除。投保人获取贷款后要按照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按照央行规定利率每月向银行还本付息。“个人信用保证保险+银行小额贷款”的创新模型,开启了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的新的模式,不仅丰富了银行的个人贷款产品系列,也有利于银行降低放贷风险,进一步拓宽了金融服务渠道;同时有利于进一步健全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个人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也促进了小额消费贷款的发展,使银行的资金反哺地方,满足海口的个人客户和中小企业客户的消费和融资需求,刺激消费,促进海口市场的金融和经济的发展。并有效地防止了高利贷现象的产生,减少经济纠纷,作为一项阳光金融产品,有效地将正常的融资需求引导到正规的金融渠道上,有利与促进金融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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