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房地产融资租赁的税务风险有哪些
- 2、如何认定房屋融资租赁
- 3、你觉得当前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现状如何?
- 4、融资租赁“牵手”互联网金融有何法律风险
- 5、什么是房地产融资租赁
- 6、房产能否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物?
房地产融资租赁的税务风险有哪些
1、警惕融资租赁交易中是否存在价外费用
通常,计算货物劳务涉及的流转税计税依据时,都会确认是否要将价外费用考虑进去。就营业税而言,其计税依据即营业额应包括全部的价款与价外费用。
在房地产售后回租交易中,税务机关会根据此业务的相关交易文件,评估房地产企业是否以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售价吸引商铺购买者,使得这些商铺的购买者在未来一段时期无偿或低于市价将商铺交予房地产企业进行管理,并由房地产企业获得相关收益。如果经审查确实存在这种状况,那么税务机关就会认为房地产企业在销售商铺时无偿或低于市价取得了购房者日后一段期间不动产的使用权,即税法规定的“其他经济利益”(属于价外费用的一种)。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举个例子来说,大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市场价值为200万,为了在未来一段时期无偿或低于市价得到这些商铺的管理权,大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促销价为170万元,条件是以后三年商铺必须无偿交由大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经营管理。税务机关核定营业税计税依据时,即使此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了170万,但因为以后三年都享有了商铺的管理使用权,这些无形的利益也应计入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保障税收收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营业税为200×5%=10万,而不是原来的170×5%=8.5万。
2、谨防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中的差异
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存在差异,因此会产生一些列的税务风险。就房地产售后回租业务来说,会计处理是把与资产账面价值相关的收益递延到以后各期,但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是于当期确认全部的销售收入。因此,在房地产销售当期会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留待以后各期转回。鉴于此,每一纳税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首先,从税法有关融资租赁计税基础的规定可以看出,其并未规定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这与会计准则的规定是有差异的。对于售后回租房地产的入账价值,会计处理时会考虑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但税法仅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由此可见,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上该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存在差异的,需进行纳税调整。由于不涉及损益类科目,所以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
此外,会计处理要对未确认融资费用加以确认,而税务处理并不确认,因此,对于以后年度逐年确认财务费用的会计处理,税法上还需要冲回,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也应针对此作纳税调整。对于融资租回房地产的资产折旧,因为回租房地产的价值不同,折旧也会不同,对此年度汇算清缴也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同时,在会计上未计入资产成本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因其实际已经包含在计税基础中,按规定应当以折旧的方式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里分期扣除,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产权发生变动的情况下需缴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房地产的融资租赁,实质上是出租人转移了与其房地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由于在融资租赁期间房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方,还没有发生转移变动,因此,融资租赁期间的房产不交契税。但是如果在融资租赁期过后,租赁双方的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则承租方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如何认定房屋融资租赁
根据《租赁》准则的规定,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具体有五个标准(符合其中之一即可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即,如果在租赁协议中已经约定,或者根据其他条件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判断,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会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那么该项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这里的“远低于”指“小于等于25%”。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这里的“大部分”掌握在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这里的“几乎相当于”掌握在90%(含90%)以上。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这条标准是指租赁资产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资产型号、规格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专门购买或建造的,具有专购、专用性质。
扩展资料
承租人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融资租赁
你觉得当前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现状如何?
目前,国内具备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有100余家,资产规模超过百亿的有十多家。虽然发展时间短,但是市场规模和企业规模的增长确是一日千里。而且,中外合资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占据了国内市场的半壁江山。
从总量上看,融资租赁已经成为继银行业后,国内重要的企业融资渠道。但是其先天不足的状况,也是显而易见的。毕竟这个行业的快速发展只有短短数十年的时间。融资业务发展迅速,但是融资租赁公司快拿牌照、快速展业的情况比比皆是。有的外资公司,尚未拿到牌照,已经开始用代表处招揽客户,只待公司一开张便迅速签单。与业务风风火火的局面相比,企业内部管理的工作却显得滞后很多。
一方面融资租赁属于新兴行业,人力资源相对薄弱。各融资租赁公司的核心人员多来自于银行信贷部以及几家较早开业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人员和执行人员的从业经验单薄,导致业务发展的内在支撑力不足,影响企业发展后劲。另一方面,国内经济环境随着金融危机起起落落,各行业发展呈现较大的不均衡。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内部风险管控流程照搬银行信贷流程。要么失之过严,造成丢单,要么失之过松,造成坏帐。加之业务发展思路不够明确,项目分散繁多,影响对项目资金、资产、客户偿还能力等的有效监控。
除了业务流程的滞后和混乱,融资租赁公司内部的信息系统建设也大多处于初级阶段。对于主营业务系统,目前主要采取两种模式。合资公司多采用外资方在国外的系统,再进行本地化开发,但是由于国内外相关税收、法律的不同,以及用户文化和操作习惯的差异,系统存在水土不服现象。另一种情况,采取国内自主开发的业务系统。目前国内具备开发和实施融资租赁系统的IT企业少之又少,技术储备充分,业务经验丰富的供应商更是凤毛麟角。一般企业开发的融资租赁系统多有财务软件转化而来,很难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需求实现风险管控等复杂功能。加之企业快速扩张带来的组织结构快速调整,更使信息系统无法跟上企业的业务发展。
以上种种业务发展与内部管理的错位和滞后,都是目前国内融资租赁公司正在面对和将要面对的问题。
国内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盲区
内资租赁公司相对于外资公司来说,还存在一些自身的发展历史导致的问题。首先,相当数量的内资租赁公司由国有大型制造企业出资建立。其母公司建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初衷,是为了在风险控制和资金收益最大化的前提下,有效刺激母公司产品销售的增长。因此,这些融资租赁公司先天就打上了母公司原有经营模式的烙印。在实际经营中,受限于母公司的经营策略和范围,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拓展和客户选择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由此也限制了租赁公司的发展潜力,导致一些公司存量业务收益过低,但是又无法开拓新市场以增加企业利润。
另一方面,国内信用环境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法令法规方面还有许多空白需要填补,客户资信透明度较低,客户风险控制难度大。融资租赁公司一方面需要业务不断增长,另一方面更需要时刻控制收款风险。但是两方面的平衡非常难把握。一旦公司为了刺激业务增长,授信政策放宽,则问题客户的数量也将随之增加。公司内部管理水平的不足,无法及时评估、管理、调整积累的资金风险,容易发生大金额坏账,给企业带来致命一击。特别是在金融环境不稳定的今天,行业性衰退带来的坏账风险时有发生。例如,国家调控房地产导致相关产业的衰退。
但是,如果企业过于谨慎,导致大量业务机会丧失,也将危及企业的生存。特别是在当前国家刺激经济发展实施的低利率政策背景下,各融资租赁公司正在你争我抢跑马圈地。一旦市场份额过低,上不了经营规模,今后的发展也是大问题。即使是存量业务,也存在积累的现象。客户如果未能按期回款,租赁公司是否真的能够按照合同要求客户支付逾期罚息和非租金罚息,也是有待商榷的问题。现在市场上资金充裕,客户完全有可能由于一笔罚息而转向其他租赁公司。
所以说,有句老话叫作“不赊帐等死,赊账找死”。面对这样的两难境界,融资租赁公司必须通过系统手段化解风险。
融资租赁“牵手”互联网金融有何法律风险
融资公司借助互联网金融融资的法律风险
借助互联网金融融资的主要方式是:融资租赁公司直接融资、股东融资或者吸收p2p网贷平台为公司股东,其中隐含的法律风险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问题。
对此,2010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014年4月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也认为,在P2P网络集资中,有三种情况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第一种是资金池。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人和项目,使放贷人的资金进入平台的账户,由此产生资金池。第二种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的信息,向不特定的人群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用于高利贷。第三种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募集大量资金。
对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和监管部门的认定标准,融资租赁公司或者其股东借助p2p平台,成为资金需求一方,性质上属于以投资为目的借助网络平台汇集资金,而平台直接成为股东则更是属于自融业务,这些情形具有很大的违法犯罪的风险。
什么是房地产融资租赁
房地产融资租赁的作用及优势分析房地产融资租赁是一种以融资为直接目的的信用方式,是一种集信贷、贸易和租赁为一体的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其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拓宽了房地产融资渠道。房地产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个经营载体,可以通过吸收股东投资,或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采取借贷、拆借、发债上市等融资手段,吸收社会投资,改变房地产主要靠银行贷款的单一融资方式。在外资银行大力进入中国金融市场以前,房地产融资租赁也为外资进入中国房地产市场提供了平台。
(2)降低房屋消费门槛。房屋使用者不是按照通常先获得所有权再行使使用权的方式,而是通过支付租金直接获得使用权的方式进行房屋消费。传统的抵押贷款需要支付相当高的首付款后才能获得房地产使用权,相比而言,房地产融资租赁真正实现了“零首付”,大大降低了房屋消费的门槛。
(3)租约灵活。传统银行贷款一般是固定利率、固定支付,而租赁公司可以根据每个承租人的收入情况,为承租人定做灵活的还租安排,例如延期支付、递增和递减支付等。另外,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还可以协商租金价格。
(4)促进房地产销售。房地产融资租赁业务对承租人来说是一种金融服务,对房地产销售方来说,租赁公司是一种营销载体,融资租赁是一种营销方式。房屋消费的门槛降低,扩大了客户的购买力,促进了房地产的销售。资金规模大的房地产公司还可以通过自己所属或控股的租赁公司采用房地产融资租赁方式促销自己的产品。
(5)风险小。对出租人来说,由于在合同期满之前,出租人始终是房地产产权人,故基本上不存在风险。出租人通过收取租金获得收益,在存款利率不断下降的情况下,出租人更愿意以这种无风险的方式获得比利息更高的回报。租赁公司还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以及财产信托等方式将租金收取权转让给投资者,分散经营风险。
房产能否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物?
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具有典型的广泛性,我国《合同法》并未对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做出明确限制。但有两个文本中的可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供参考: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适用于融资租赁公司为金融租赁公司。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
(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1/2。
1、法律并未对不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作出界定,但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体或限制交易的物体,如武器、国家专营产品等;如果法律规定某种物体的交易须经过特定机关的许可,未经过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之前不能成为适格的租赁标的物。
2、有一个文本中的范围供参考:《国际会计准则——17 租赁》中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一切租赁,除非是:(a)开发或使用诸如石油、天然气、木材、金属及其他矿产权的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以及(b)诸如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协议”。
3、根据融资租赁交易的特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不得成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1)租赁物应是实物财产,任何形式的无形财产都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2)租赁物应是使用权能够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物,如果使用权与所有权不可分离,则违背了融资租赁的交易性质,不可能成为融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3)租赁物应是不可消耗物,能够重复使用。
(4)租赁物不应是用于个人消费的消费品,由于目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还不包括自然人,因此,个人消费品也不可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发布于 2022-07-02 05:12:47 回复
发布于 2022-07-02 09:01:49 回复
发布于 2022-07-02 12:10:36 回复
发布于 2022-07-02 14:33:5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