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完善刑法制度为何能助推互联网股权众筹发展?
- 2、如何看待众筹这一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
- 3、股权众筹发展转向精细化 哪些监管红线需注意
- 4、如何看待股权众筹模式的未来
- 5、互联网股权众筹有哪些发展变化
- 6、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与前景
完善刑法制度为何能助推互联网股权众筹发展?
互联网股权众筹,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拓宽了普通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的小微企业创新、传统企业转型升级提供了一条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但遗憾的是,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办法迟迟未能公布,现行法律尤其是刑法对互联网股权众筹行为的规制也多不适。因而,完善相关制度,尤其是刑事法律制度,拓宽互联网股权众筹行为的发展空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互联网股权众筹行为面临的刑事风险。互联网股权众筹通常包括项目申请、审核、展示、筹资与实施等环节。具体流程为:项目发起人向网络众筹平台提交众筹的线上申请;众筹平台审核通过后,由众筹平台宣传和介绍该项目;投资者在规定的投资期限内认购股权;认筹期限届满且达到预期的筹资目标后,由众筹平台组织筹资者与投资者签订合同,办理股权登记及约定盈利收益分配等事项。互联网股权众筹行为面临的刑事风险指的是按照上述具体流程进行的互联网股权众筹业务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其不包括故意假借互联网股权众筹形式实施的犯罪行为,如诈骗犯罪、洗钱犯罪等。
互联网股权众筹,实质上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发行公司原始股。如果股权众筹融资发起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众筹股权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条、第2条第8项规定,极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股权或向特定对象筹集股权累计超过200人的,按照《解释》第6条规定,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罪;此外,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对于促成筹资发起人与投资人之间的股权交易具有实质性的促进作用,实质上组织了互联网股权众筹中的股权交易,甚至可以理解为是提供了股权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可能涉嫌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非法经营罪。
刑法规制互联网股权众筹行为的初衷。互联网股权众筹行为可能涉嫌构成的上述犯罪都属于刑法第二编第三章规定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范畴。从现行法律条文的表述看,设置这些罪名的目的主要在于保障国家的经济秩序,在金融领域表现为保护国家的金融秩序,具体化为国家对金融行为的监督管理秩序和社会公众的资金安全。这与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其不仅要求通过刑法在维持金融行业监管秩序、维护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同时,兼顾小微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也要求通过刑法维护国家金融活动过程中各方参与主体的资金安全,确保金融活动能够有序开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改革的持续推进,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所采取的经济形式在创新性方面体现出强大的活力,给金融监管带来新的挑战。体现在刑法上,表现为刑法所规定罪名如何不影响金融领域的经济创新和经济发展。因此,从增强经济活力、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应当在坚持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有制度规定,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新开辟道路。
破解股权众筹行为面临之刑事风险的路径。破解股权众筹行为面临之刑事风险,主要在于保持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基础上,调整影响小微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主导之经济形式创新的罪名设置。路径可以呈现为:
第一,调整相关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解释,限制正常的互联网股权众筹行为可能触犯之具体罪名的适用范围。互联网股权众筹行为作为小微企业初创期的重要融资方式,通常通过投资入股的形式吸收投资人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这属于金融创新的重要内容,为鼓励金融创新,对这些行为,应当充分彰显刑法的谦抑性,避免影响金融创新的空间。较为可行的办法是通过提高入罪标准的方式,限制可能触犯之具体罪名的适用范围。具体而言,只要未严重妨碍金融管理秩序或使公众的资金遭受重大损失(包括造成重大损失的危险)的,原则上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二,畅通股权众筹行为触犯具体罪名时的出罪、出刑途径。“入罪要依法,出罪讲合理。”在对行为人定罪量刑时,应当严格遵守刑事法律的基本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能定罪处刑,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对于符合刑法规定之犯罪成立条件的行为,一定要予以追究,这是有罪必究的基本要求。但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符合犯罪成立条件的行为,都应当定罪处刑,只要在法治框架内实现了行为人因为违反刑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刑事不利负担,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大的,即可不予定罪处刑。互联网股权众筹行为,因其具有重要的金融创新价值,对于激发经济活力、促进经济发展作用不容忽视,故对于这些行为,在立案追诉时可以采取适当从宽的刑事司法政策。
来源:检察日报
如何看待众筹这一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
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得项目启动的第一笔资金,为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作的人提供了无限的可能。目前国内主要的众筹模式是产品众筹和股权众筹
产品众筹就是商品的预售+团购的模式,参加后会得到商品。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众筹对于现在的创业非常有帮助,很多想法和产品得以实现,很多企业通过股权众筹得到投资支持获得好的发展。
股权众筹发展转向精细化 哪些监管红线需注意
『爱就投』股权众筹平台为您解答:
2014年,股权众筹迎来改革的春风,2015年爆发式增长,2016年股权众筹正在进入规范阶段,造成这些不同发展状态的,是国家对股权众筹的政策导向。当前股权众筹的格局在2016年已然悄然转变。据统计,2016年中国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新增项目数量共计3268个,同比减少4264个,降幅达56.6%。2016年新增项目融资额共计52.98亿元,同比增加1.08亿元,涨幅为2.1%。可以清楚的看到,原本众筹平台的粗放式发展模式已经逐步向精耕细作转变。正如中关村众筹联盟副理事长、云投汇CEO董刚所言,“2016年,股权众筹的格局已然发生变化。”
众所周知,股权众筹平台的发展离不开相关国家政策法规的监管与扶持。为此,齐鲁财富网研究中心还对股权众筹相关政策进行盘点,让读者对股权众筹有一个更加清晰的了解。
1.2014年5月,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4年5月,该办法规定,“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即股权众筹平台仅需具备特定条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即可上线运行,并未设置任何前置审批或许可要求,且明确列出了需要满足的标准,但是经过后来一些相关政策的颁布,大部分的专家及行内人士认为这个办法不太具有参考价值了。
2.2015年7月18日,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规定,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将股权众筹融资界定为公募性质,同时明确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3.2015年7月2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将私募股权众筹列入其中,确立了备案制要求。9月1日起实行。《办法》规定,开展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应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4.2015年8月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规定“股权众筹”特指“公募股权众筹”,而现有“私募股权众筹”将用“私募股权融资”代替,并规定单个项目可参与的投资者上限为200人。证监会指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这意味着,不论是股权众筹发起还是股权众筹平台设立,都需要获得证监会批准,简单说,不论是股权众筹发起或股权众筹平台设立,都需要获得“审批或许可”。
通过以上文件就可以明确:
(1)互联网股权融资的类型包括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两类,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为公开股权融资(即公募),后者为非公开股权融资(即私募)。其中,界定公开与非公开的标准为: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即为公开: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第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第三,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由证监会负责审批监管,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备案监管。
5.2015年8月10日,中证协发布《关于调整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中证协发布的《关于调整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将“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6.2016年4月14日,证监会等15部门联合公布《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股权众筹开始进入整治阶段。《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股权众筹融资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且将股权众筹作为监管重点。
7.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对当前包括P2P、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在内的互金行业提出了明确整治方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将采取严格准入管理,采取“穿透式”监管。
未来运营股权众筹平台要明确是采取私募股权融资还是公募股权众筹的方式,这样决定了平台的监管部门,以及资质的申请。2017年股权众筹的监管将会更加细化,届时大家一定要仔细研读众筹相关法律政策,避免触碰监管红线。
如何看待股权众筹模式的未来
股权众筹模式的未来一定会发扬光大,因为公司的融资情况一定是靠这种模式来壮大。
乘着“互联网+”的东风,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最具潜力的创新模式之一获得了长足发展。未来,股权众筹业务将走向规范化、生态化、O2O化发展方向。据绿麻雀众筹系统统计,截至2016年5月底,全国共有140家股权众筹平台,其中5月股权众筹成功筹资额近8亿元,历史累计成功筹资额近90亿元。
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动力所在,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最具创新活力的‘经济细胞’”。目前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这种情况下能够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初创期的融资难的股权众筹模式具备重要的现实意义。其次居民财富增长对于财富管理的需求增强,股权众筹有望逐步成为其投资方式,中国高净值投资者的可投资资产规模的迅速增长对财富管理提出了要求,而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则为其提供了投资的方式。
拓展资料:
1、未来,股权众筹平台一方面将与孵化器、创业训练、天使投资基金、创业者、创业服务者等建立连接,为优质的创业者提供系列服务。另一方面,与国内的新三板、区域性的产权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及境外的各类证券交易市场建立广泛的联系与有效的衔接也是国内股权众筹平台的发展趋势。这样的有机结合能够使股权众筹市场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员,与其他股权交易市场有机衔接,以发挥其独特的股权融资作用。这同时表明,股权众筹正逐渐走向生态化。
2、股权众筹的发展离不开监管政策规范,现在业内众多专家都在呼吁监管尽快补位。为了促进股权众筹市场的良性发展,监管层一定会尽快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给股权众筹提供一个宽松而又干净的发展环境,因而规范化将是众筹行业未来发展趋势之一。
互联网股权众筹有哪些发展变化
融资方通过股权众筹平台以出让股权的方式向投资人募集资金,作为大家的投资理财方式,这就是股权众筹。参与互联网股权众筹的有三方:融资方、投资者、众筹平台。融资方通过出让一部分股权来获取资金;投资者通过付出资金来获取融资方的一部分股权;众筹平台提供投资中介服务,为融资方发布项目,并获取一定的佣金及服务费用。国内互联网股权众筹的最早实践是2011年。目前,国内正常运营的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数量已经达到了120家。下面,以正资本创始人王正然带大家看看互联网股权众筹有哪些发展变化。
1.股权众筹项目越来越生活化
股权众筹本质上是一种投融资行为。对于投资者来说,他们的目的是获取所投资企业快速成长所带来的收益,这就需要投资者对投资项目的未来发展、盈利模式有着较为清晰的判断,股权众筹平台更加倾向于向投资者推荐生活化的项目。
投资的项目越生活化、越简单,投资者越容易理解、接受,众筹成功的概率也就越大。比如衣食住行,生活服务等。据《中国互联网股权众筹与非公开股权融资行业研究报告》的数据显示:2016年互联网股权众筹的投资项目主要方向是移动互联、消费生活、智能硬件、生活服务等等to C类项目;VC的投资项目主要方向是互联网、IT系统、生物/健康、电信等既有to C又有to B的项目。这就足以说明与VC相比,互联网股权众筹的投资者更青睐与生活直接相关的投资项目。
2.股权众筹的目的不再只是为了融资,还有什么效果?
股权众筹的核心价值是帮助企业达成融资目的,也就是说,企业决定是否进行股权众筹的关键因素是“是否需要融资,愿意出让多少股权,能够融到多少钱”。事实上,现在一些企业进行股权众筹的目的不仅是融资,还包括品牌传播。
股权众筹平台为了帮助融资企业完成众筹目标,就会依托自身平台及其他资源对融资企业及项目进行大量曝光,具有较大流量和丰富媒体资源的众筹平台比较容易受到追捧。当然,嗅觉灵敏的科技媒体也喜欢报道有特点的融资项目。进行股权众筹不仅能够为企业募集资金,同时也可以免费做大范围的广告宣传,企业何乐而不为呢。正是因此,进行股权众筹的企业不再局限于创业初期(如天使轮阶段),也会有创业中后期的企业出于其他价值诉求考虑进行股权众筹,带来参与股权众筹企业数量增加。
3.股权众筹平台正在探索新的盈利模式,以进一步降低创业者的融资成本
众筹行业主要的盈利模式是融资方融资成功后,平台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互联网股权众筹自然也不例外。在过去几年的发展过程中,股权众筹平台也在积极探索其他盈利方式,进一步推动平台的良性发展。比如为众筹企业提供诸如办公场地类的增值服务。很多股权众筹平台还在考虑向投资方收取收益分成、直接参与到众筹项目中,获取项目未来的投资收益等。
4.股权众筹平台趋向多元和差异化
在行业发展的过程中,会吸引业务相关的大公司进入这一领域,互联网股权众筹行业也是如此。越来越多拥有不同资源和能力的企业纷纷成立或参与股权众筹平台,形成差异化竞争。结果,我们发现在120家股权众筹平台中,平台的形式和特征日益多样化和差异化。
5.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差异化较强,不同平台的打法和模式都不同。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是建立“双创”支撑平台的关键。过程中既需要理解金融的风险定价本质,也需要理解互联网等新技术对效率提升产生的巨大影响。互联网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分支,其商业模式的最大意义,就是在资金的募集与投出过程中,与传统的股权投资机构形成互补。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与前景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从广义上讲,凡是具备互联网精神的金融业态统称为互联网金融。而从狭义的金融角度来看,则应该定义在跟货币的信用化流通相关层面,也就是资金融通依托互联网来实现的方式方法。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未来20年将成主流。
理论上,任何涉及到广义金融的互联网应用,都应该是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快速发展期,现在具备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六大互联网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已经出现了三个重要的发展趋势。
一、移动支付替代传统支付业务
二、P2P小额信贷替代传统存贷款业务
三、众筹融资替代传统证券业务
趋势一: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初步建立
以2015年7月18日十部委发布《指导意见》为标志,互联网金融步入规范发展阶段。《指导意见》出台后,有的具体实施办法已经出台;未出台的,一行三会也正在密集起草、征求意见。“十三五”期间,在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下,随着现行法律法规的动态调整,一系列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监管细则将陆续出台,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将初步建立。
趋势二:国家支付体系进一步完善
“十三五”期间,我国支付法规制度将进一步完善,支付服务主体不断丰富,银行卡、移动支付等支付工具进一步发展,支付体系业务处理规模持续扩大,运营官僚效率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国家支付体系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有助于互联网金融稳健高效运行。
趋势三:互联网金融综合经营趋势更加明显
互联网金融已经呈现一定的综合经营特征。比如说跨行业投资日益增多,部分金融机构依托资金和客户优势开展多元化互联网金融业务,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从开始实行“子公司分业、集团综合经营”的金融控股模式,众多互联网金融的综合服务平台上线运营,互联网金融交叉性产品不断涌现。“十三五”期间,随着金融业进一步的对内对外开放,互联网金融综合经营趋势将更加明显。
趋势四:互联网金融风险特征依然显著
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一些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实现平台规模经济效应,为了吸引更多的用户,因此出现与传统金融机构不同的效应,品牌建立过程中会采取诸如免费服务、赔本赚吆喝的恶性竞争,潜在风险很大。
趋势五:互联网金融使金融普惠、共享程度提高
今天,中国具有理财需求的人群有3亿~4亿人,而为这些人提供服务的理财师还远远不够。这个需求的缺口靠什么弥补?靠互联网理财。互联网金融的无间断服务,无时空限制,低成本,使居民获得金融服务的可得感增加,不再局限于高端人群,普通人群也可以享受。
趋势六:互联网征信应用更加广泛
完善的征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互联网征信以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安全为手段,依托交易化数据分析潜在借款人信用情况,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十三五”期间互联网征信更广泛用于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消费等各种业态。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已经在开发P2P对接系统。数据对接后,平台数据透明,征信体系将逐步建立,这会扫清以前传统金融机构不容易触及的很多角落,使诚信环境大大改善,这是可以期待的。
趋势七: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进一步融合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并非颠覆与被颠覆的关系,在风险防范和大数据方面运用各有各的优势,两者的合作空间是巨大的。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要充分融合、相互互补,共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这是我们反复呼吁的一点。希望传统金融机构抓紧布局互联网,因为传统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也是大数据、互联网的密集使用方,未来,在互联网浪潮之中,应该与互联网金融有更多的融合。反过来,银行有天然的大数据,它们过去在这方面的应用也做得非常好,因此,互联网金融也应与银行有更多互动。
趋势八:互联网金融国际化进程加速
现在,很多互联网巨头都在开始进行全球谋篇布局,互联网金融同样具有这样的趋势。中国是制造业大国,未来的目标是朝着金融强国发展。要实现这一目标,不光需要我们的银行业走出去,证券业走出来,还需要我们业已超前的互联网金融也加速国际化进程,在合适的时候及早走向全球。
趋势九:互联网金融地理空间重新积聚
当前互联网金融呈现出一定的区域集中性特点,比如北京、上海、浙江、深圳等区域成为先发地区。随着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发展,地理空间重新集聚,互联网有望向东部、中部辐射,新的区域性互联网金融中心将陆续出现。东北老工业基地、西北地区在我国GDP的占比较多,但在互联网金融上的创业浪潮不够。这些地区应抓紧时间跟上,否则,将来互联网金融在地理空间的重新积聚会加剧地方在金融资源上的不平衡。
趋势十: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技术作用加强
大数据、云计算大家已经耳熟能详,而区块链的研究在国内尚未形成热潮。P2P、众筹,包括互联网财富管理,都是共享金融的一种商业模式。在共享金融下,互联网会被物联网取代,互联网TCP协议会被区块链协议取代,但共享金融本质不会变。区块链产生后,是有中心的。互联网金融的去中介化是对的,但去中介不是去中心。所以,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得很好,在世界也是一流的,但不要到最后生于互联网,死于区块链。
发布于 2022-07-14 15:36:5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