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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变更税务局财务负责人
变更税务局财务负责人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带着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去税务局大厅进行办理,第2种方式就是登录电子税务局,把财务负责人身份证直接上传到信息里边就可以。
电子税务局如何变更财务负责人信息
在电子税务局要想变更财务负责人信息需要4个步骤,步骤如下:
1、先登录电子税务局。
2、在首页找到“我的信息”。
3、再找到“用户管理”。
4、可以增加或删减,即完成。
拓展资料: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是于2020年1月1日上线的由税务局制作的服务于居民个人税务的应用软件系统。居民个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自行网上申报纳税、网银缴税、定制个性化微信信息、网上咨询税务问题等功能,实现个人涉税业务“一站式”办理。
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可以解决居民个人就业工作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存在较多不透明化以及难以管理的情况,有效管理居民个人的工作信息,从而提高纳税工作以及税务检查工作的效率。
财务负责人,是指一般由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担任,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的人。严格的说必须有会计师资格、从事会计工作多年、经验丰富的人才能胜任。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及生产经营决策。由于财务管理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高,国有企业财务负责人均为领导班子成员。
财务负责人岗位职责
贯彻党的经济工作方针政策,遵守《会计法》,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政策和各项财务制度。具体领导本单位财务工作,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办法。
按照《预算法》,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和政府专项资金预算,及时检查分析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找出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建立和健全经费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票据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对部门预算、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要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民主理财和"一支笔"审批制度。
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根据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明确会计、出纳分工,并做好内部和外部的协调工作。
规范各项会计基础工作,及时审查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定期组织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保证财会工作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电子税务局在哪里改财务负责人
登录电子税务局搜索变更,进入功能菜单,有变更登记,进入就可以变更财务负责人了。
财务负责人怎么变更
法律分析:对于一个单位要变更财务负责人,那么就需要到当地主管的国税局以及地税局变更,一定要将两个税务局都申请变更,否则出现问题得不到有利依据
1、税务变更表格一份。(此表格可以到国税局拿);
2、单位财务负责人以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任命书(即单位对新财务负责人的任命书);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以及复印件;
5、财务负责人从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大多拿的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财务负责人一般由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担任,指的是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的人。财务负责人必须有会计师资格、从事会计工作多年、经验丰富。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及生产经营决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电子税务局如何更换财务负责人
登录电子税务局网页,搜索“变更”,后,找到要变更的项目即可变更财务负责人了,只是在网站上变更了,还需要到税务局实名认证一下。
电子税务局怎么变更财务负责人
电子税务局变更财务负责人流程如下:
1、登录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主界面的事项办理,再点击登记。
2、点击登记后,页面会弹出很多选项,点击变更登记,再点击办理。
3、进入变更登记页面,在变更项目下选择办税人姓名。
4、选择办税员姓名后,变更登记事项下面会自动弹出原办税员的姓名,在变更后内容处填上修改后的办税员。
5、提醒一下,修改变更办税人的姓名,需要和身份证号码、手机号一并修改,就是变更项目还要选择身份证、手机号。填写好后把页面拉到最下方,点击下一步。
6、点击下一步之后,页面会跳转,并弹出需要上传的附件,必报的资料就是一定要上传的。
7、点击必报后面的上传按钮,选择需要上传的文件资料,点击上传,最后点击提交。税务端审核之后,办税人员的姓名就修改成功了。财务负责人的姓名也是同样的方法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发布于 2022-07-14 07:40:40 回复
发布于 2022-07-14 05:38:45 回复
发布于 2022-07-14 13:05:02 回复
发布于 2022-07-14 09:07:5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