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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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社会本位原则的理解

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为价值取向,属于社会法,是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制定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正义、交易公平、宏观效率和公共福利。现代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要求上至国家机关,下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要对社会负责,即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负责。经济法正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通过对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个体利益的协调,来达到发展社会的目的。

所以,经济法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和社会的关系,注重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在效率问题上同时注意个体、团体、社会乃至全人类的效率和利益,眼前、长远乃至子孙后代的效率和利益;在秩序问题上同时兼顾个体自由、权利与他人的自由、权利,以及与社会的正常运行发展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是公法、私法、还是社会法?

对于公法与私法的化分,主要是依据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的不同为标准,来将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私法的因素(调整人与人之间私权利、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的法律),但从法律特征与法律地位看,经济法体系(利用国家权力,宏观调整社会财富分配,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的法律)更具有公法的特征。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

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经济调整的基本原则: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实质公平原则、经济效率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征有: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五、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

简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原则又称为社会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则。它是对经济法干预经济生活范围的定位,或者说是对经济法基本出发点的规定。

每一个法律部门在确定自己调整范围时,都以维护哪方面利益作为自己的基本出发点,也就是以什么为本位。行政法强调国家本位,注重保护国家利益; 民法则强调个人本位,注重保护民事主体的利益。在市场经济中,市场的缺陷已经表明个人利益只有与社会公共利益平衡发展才能得到实现。

因此,经济法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自己的基本出发点,即强调社会本位。它要求个人必须服从社会的需要,个人必须作出利益上的让步,只要这种让步合乎社会的正义。

扩展资料

社会本位的概述

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社会公共利益满足程度是与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个体的行为以及市场的运行和社会分配行为紧密联系的。

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调整原则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产品质量控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要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社会本位的好处

它不仅反映了经济法调整范围的根本要求,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性,还统率着经济法的基本制度。同时也提供了经济法的行为方向和模式,弥补立法疏漏,使之具有规范性、实限性和可操作性。因此,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是经济所特有的本质性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本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本位原则

试述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发的主要内容

经济法理论认为,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也就是必须对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并且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

国家作为一个特定的物质利益实体,它可以,而且应该行使经济权力,但是不能过度膨胀,把自己置身于超社会的地位。企业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够片面强调自己的局部利益,置社会利益于不顾,更不能够损害社会利益。

扩展资料:

经济法作为社会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当自由放任的个人主义极度张扬招致市民社会潜在:公共性受到威胁时,国家作为社会公益推进者会综合运用各自法律手段对私法自治领域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干预,最终促成公共与私法交融渗透。因而,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法构成了该新兴社会法域的典范。

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由国家在遵循社会经济自身规律、在市场经济机制自发运行的基础上,运用“国家之手”进行调节,控制和指导,排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中发障碍,引导社会经济按照国家意志所希望的方向运行,以达到社会经济良性运行、协调发展的目的、因而经济法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本位法。

如何理解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所谓法律本位乃指法的基本观念,或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依王伯倚先生之说)。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指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 ,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性质。经济法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的,其经济基础、思想理论基础、法律基础都产生了社会化倾向,经济法的产生正是满足了社会化的需求,使其自出生起就带有社会法的气息。经济法属于社会法中的一员,与民法、行政法区别开来,各尽其责,更加证明其社会本位性。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从其内涵、核心以及目的也表现了经济法这一与生俱来的性质。

如何理解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 社会本位要求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亦即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在整体上,国家代表全局利益、长远利益,但在具体经济过程和经济关系中,它是以具体国家机关或者某种经过授权的组织,作为特定的物质利益实体和社会组织的身份、地位出现的。在具体经济关系中,国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和权利,对社会负责,不得以不当或过度的行政权力和长官意志,妨碍或损害市场主体及非国有主体依法行使权利,不能非法损害和侵吞其他主体的物质利益。企业和个人等经济主体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不得片面强调自身局部利益,置社会利益于不顾,借口对抗行政干预而损害他人或社会整体利益。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不是不讲权利,只讲责任。相反,它强调并全面贯彻权利(力)、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它主张要正确把握权利(力)、义务设置的出发点和基础,理解权利(力)的来源和获取、行使的条件。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业、个人等,都要首先对社会负责,在对社会尽责的基础上享有权利(力)、获得利益。因此,社会本位不是义务本位,更不是企业或个体义务本位。社会本位的思想是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反映社会进步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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