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急!急!xx述职报告与xx离任审计报告有区别吗?经济责任审计述职报告,怎么写啊??
- 2、审计处长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述职报告怎么写
- 3、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须提供述职报告吗
- 4、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有哪些 审计评价依据是什么
- 5、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流程怎么样?要注意什么?
急!急!xx述职报告与xx离任审计报告有区别吗?经济责任审计述职报告,怎么写啊??
述职报告一般按年度业绩来写;离任审计报告一般是以任期内任职情况来写,通常都是超过一年的时间段。
审计处长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述职报告怎么写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述职报告提纲(仅供参考)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述职报告的内容,基本以离任前三年的情况作为述职报告的范围,如有需要,也可延伸至以前年度。
一、基本情况:
1.接、离任的时间;
2.经济责任的范围;
3.其他认为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1.经济责任范围各年度管理的企业户数、营业收入总额、利润总额;
2.经济责任范围内各年度管理费收入数和向国家上交各项税收(包括增值、营业、城建、所得各税)的数额;
3.预算内、外资金各年度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数;
4.其他需要说明的导致各项经济指标变动或影响各项经济指标完成的情况。
三、任期内经济管理和经济决策的主要成绩和尚待解决、改进的问题:
1.任期内决策投资的项目及其效益,或尚待解决的存在问题;
2.经济责任范围内各公司资产净额在任期内的变动情况及其现状;
3.任期内债权债务的增减变化,以及主要的应收、应付款变动情况;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各年度各项经济指标、企业资产等有否弄虚作假;有否在经济活动中为个人或小集团之利而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财务制度,从而导致集体资金沉淀或直接造成经济损失;有否在经济活动中以权谋私,如贪污、受贿、收受回扣,私分、滥分钱物,长期借用(挪用)公款、公物等;有否利用职务之便为子女、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等等。
四、对任职期间内经济责任的功、过、成、败的自我评价意见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须提供述职报告吗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撰写如何更好地服务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我们审计人员值得思考的问题,在此笔者提出以下的一些见解。 一、审计报告的撰写必须强化风险意识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常规审计相比最明显的特点是审计对象的特殊性,审计内容的一体性,审计程序的规范性等特点。相应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也较多,审计质量难以全面保证,审计潜在的风险比较大。因此审计人员必须强化风险意识,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从审计的实践看,这种潜在风险的考虑应该在审计报告中有所表述,即是要表述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或需要说明的情况。由于各个审计项目不同,对审计结果所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或需要说明的情况也不一样,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被审计单位承诺情况。按照广东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被审计单位要向审计部门提供承诺书,主要对所提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保证。因此审计报告应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承诺情况进行说明,以避免因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不真实而承担审计风险。 (二)重点审计范围。按照两个暂行规定的要求,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要对被审计者整个任期的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情况进行审计,而实际工作中往往难以做到。一方面有的被审计者的任期较长;另一方面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临时性强,时间要求紧。因此在具体的操作中,审计人员有时不可能对整个任期进行审计;可能重点选择被审计者任期的后几年或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几个重点年度进行审计;而对其他的年度采取抽查或针对有关问题进行追溯审计的方式。这种情况下审计报告不可能全面对所有的经济责任及经营业绩进行认定或评价,因此审计人员在撰写审计报告时就要将这种重点范围加以说明。 (三)重点审计内容。根据两个暂行规定的要求,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被审计者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或通过对被审计者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来实现。但这里所说的真实、合法、效益涉及的审计内容非常多,也较复杂,审计不可能面面俱到。如企业存货是否需要盘点,应收账款是否需要函证、下属企业是否要全面审计等,都是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确定是否进行,或者运用统计抽样的办法查实。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要对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的真实性认定就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审计报告对审计的重点内容应该加以说明。 (四)利用其他部门的审计结果情况。考虑到任期经济审计的效率问题,审计人员在撰写审计报告时往往会利用其他部门的审计结果。如利用纪检监察部门、社会中介组织、主管部门、内审等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对此审计报告也应加以说明。 (五)对未涉及的事项及对其他有需要发表保留意见的事项要有说明。 只有对上述的有关情况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说明,审计报告所反映的审计结果才会更加真实,其他部门或领导对审计结果的利用就会更加客观科学。 二、审计发现问题的表述要属性化 由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重点是要对被审计者应负的经济责任进行认定,而这种认定必须要有理有据。因此在审计报告中对发现问题的表述一定要突出问题所具有属性,即对该问题的表述要突出是具有主管责任或是直接责任的特点。在具体操作上要根据《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中对直接责任、主管责任的界定进行。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发现一些审计报告对问题的表述往往是“某年某月你单位发生什么经济事项,违反了财经法规那一些”,然后认定被审计者对该问题应负什么经济责任。显然这种表述对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的认定缺乏科学的依据。 三、高度重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是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重要内容。评价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对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影响到党和政府对干部使用的导向问题;也关系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最终实现,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由于两个暂行规定没有制定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及标准,在审计实践中对被审计者经济责任的评价出现了一些偏差,主要表现为: (一)审计评价及事不及人。由于任期经济责任的风险较大,一些审计人员害怕承担风险,只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进行评价而没对被审计者在任期内的工作状况,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评价或者只反映被审计者任期内所存在的问题,而没有对所存在的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后果及被审计者对这些问题所负经济责任进行评价,造成评价主次不分,背离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 (二)审计评价超出审计范围。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而不是全部手段。因此,审计对被审计者的评价,不可能面面俱到;只能从经济责任的有关内容进行。但在实践中有的审计报告总想全面评价被审计者的功过是非,从而超越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有效及相关的经济活动范围,把不属于经济责任的评价的内容加入其中,过多涉及其政治思想和工作事务。比如:“在任职期间,工作勤恳,充分发扬民主精神,为单位的发展壮大做了大量工作”或“在任职期间,被评为先进文明单位”等等,使审计评价脱离了“经济责任”的范畴,增加了审计的风险,事实上也是不科学的。 (三)审计评价证据不足。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应以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为依据,不能受主观意识的支配;对那些未经审计,证据不足或未来的经济事项不应予以评价。但有的审计报告的主观意识就较浓,凭自己在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感觉进行评价。有些事项的提出也缺乏相应的取证资料佐证,有的不加以分析不加查证照抄被审计单位的年终总结报告或被审计者述职报告的有关内容来评价。 按照审计评价服务于经济责任审计目的的原则,审计评价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内容。第一、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评价。包括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第二、经济责任评价。按两个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主要内容有:任期期间财政财务收支的工作目标情况;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情况等。在此基础上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及后果进行分析性评价,并按广东省两个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者所负的经济责任进行认定。
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有哪些 审计评价依据是什么
审计评价前应编制评价工作底稿,将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归纳、汇总,为审计评价作准备。[1]
1.定量评价
定量评价是以审计查证和取得的可靠数据与经济责任目标(计划)、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行业标准等进行对比分析,客观反映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2.定性评价
定性评价是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的评价。其中,真实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循相关会计准则的情况,以及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经营成果的符合程度;合法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度;效益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实现程度。
3.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要求综合运用上述两种评价方法,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支、重大经济决策等情况及存在问题和所在单位财务收支、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重大经济决策等情况及存在问题,以及所在企业的管理、发展、资产营运、重大经济决策等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客观反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内容:
1.要评价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1]
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是法人的主要经济职责也是审计检查的基础,还是审计评价工作内容之一。只有把财政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的审计评价才有效,才可靠、可信。
2.要评价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通过经济责任审计,看其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置于法律、法规范围之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单位领导负有不可推卸的主管责任和法律责任,不仅要评价钱花得好不好,还要评价经济行为有无违规违纪。
3.要评价国有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国有资产是否保值增值是衡量领导干部政绩的一个重要量化指标,特别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核心。属于随意拍板、盲目投资、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以帮助规范为主,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
4.要评价领导干部重大经济决策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效益性
领导干部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关系到廉政建设,有些失误的背后,往往隐藏着领导干部滥用职权的行为。因此,对领导干部具体决策行为的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
5.要评价领导干部是否存在短期行为
要看其经济决策是否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是否兼顾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是否兼顾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做不到这几个兼顾就是短期行为。
对企业领导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应关注以下几点:
(1)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2)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
(3)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4)重大技改、建设项目决策、资金来源、项目招投标及项目效益情况。
(5)长期投资决策、管理及投资收益情况。
(6)重大融资、担保决策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7)任期内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坏账核销决策情况。
(8)大宗、批量物资采购情况。
(9)企业对环境的保护和投入情况。
(10)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的情况,是否依法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
(11)企业领导人员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情况。
(12)其他需要评价的问题。
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2]
客观性原则,即审计人员应该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按照事物本来面目说明问题,使审计评价的依据和结论建立在全部事实的基础上。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就要做到审计什么反映什么,审计到什么程度就反映到什么程度,绝不能将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者提供的未经查明证实的材料作为评价的依据。
有些人认为经济责任审计责任重大,为了回避矛盾,干脆在审计报告上不写审计评价,不提出任何结论性意见。有些审计人员干脆什么都评价,什么好听写什么,需要什么写什么,只看到满纸功绩,看不到责任所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不评价或不负责任地乱评价,都违背了客观性原则。
要履行客观性原则,审计人员首先要核实查明的事项,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作适当的调整,使相关数据能反映经济活动的本来面目。如要真实地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净利润和净资产问题,就要对有关项目进行适当的调整,不要简单地搬用企业会计报表上的数字。
要履行客观性原则,必须以适用的法律法规为准绳,去衡量被查明的事项。要历史地看问题,要和问题发生时的政策、法规、社会环境相联系,坚持全面看,以一分为二的观点从正反两方面分析问题。不能用一般的标准去衡量特殊场合下出现的个别情况,不能用现在的政策、现有的标准去判别过去事项的正误。
要履行客观性原则,将事实与标准对照后,做出恰如其分的结论。结论性意见,必须以确凿的事实为依据,做到内容准确,措辞恰当,文字简洁,切忌空谈。对于依据不足、性质不明或政策法规不明确的事项,可只摆事实,提出结论性意见。在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时,必须分清直接责任与主管责任,或者是不负有责任。责任界定是审计评价的核心内容,一定要实事求是,应该有什么就写什么,不应夸大,也不应缩小。对因受审计职责权限和审计手段、条件限制,或者由于被审计单位的原因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而没有查清或没有完全查清的问题,可以提出保留意见,一般不提出结论性意见。凡有结论性意见的事项,一定要做到资料翔实、事实清楚、依据准确,要有完整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
(二)重要性原则
整个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要贯彻重要性原则,以利于实现审计目标,节约审计资源。而在审计评价中更要履行重要性原则,不可能也没必要面面俱到。
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只限于经济责任,除此之外,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没有责任,也没有权力做出评价。由此可见,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抓住经济责任这个重点。
首先,应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责任范围。根据单位领导人的职责,领导人对外依法代表单位行使权力,进行行政、经济、民事、管理活动,同时,作为一个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对本单位的一切生产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负有责任,按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领导人的责任范围就是领导人的职权范围。
其次,要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经济责任审计的落脚点是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应负的经济责任,无论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审计,还是对审计领导干部个人的审计,最终是要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审计人员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评价,最终都要落实到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不真实问题、资金使用效益差问题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最后,必须突出评价重点。对与经济责任的履行有重要影响的经济事项必须评价,对与经济责任的履行无重大影响的事项,可较少评价或不予评价。因此,必须就事项性质和数额大小来选择评价的重点。如果经济责任事项影响到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如果反映的经济责任事项数额巨大也应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如果经济责任事项涉及违反国家财经法纪问题或廉政规定问题,更应该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谨慎性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持有稳健、谨慎态度,应做到审计未涉及的问题不评价,证据不足的不评价,不属于审计范围的不评价,责任不清的不评价,评价依据不明的不评价。
审计中所谓未涉及的问题,一般是指未涉及的具体事项。所谓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指该具体事项属于审计事项,但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未涉及。例如,对被审计者的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审计人员只是从被审计单位的工作总结或被审计者的述职报告中取证,没有从相关的会计资料中进行检查核实。该事例表明,“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属于审计事项,但审计人员从述职报告中取得的数据,未与相关的会计资料进行核实,相当于该审计事项在审计过程中未涉及。
审计证据证明被审计事项的证明力不足。例如,某审计报告反映被审计者所在单位截止被审计者离任时,在某饭店因业务招待而长期未结算的用餐支出5万余元,而该经济事项在被审计者所在单位会计账上无据可查(因为是某饭店的赊账业务,没有开具营业发票进行结算)。审计报告中反映该审计事项,仅凭审计座谈会的会议纪要,说明该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来源于群众反映,系言词证据。由于言词证据往往夹杂提供人的个人观点、意见、感情和倾向,因而证明力较小。因此,在该事例中,审计人员应责成被审计者所在单位的财务人员把长期未结算的业务招待用餐费结算后纳入会计账,审计人员再进一步取证,摘录审计签证单。
审计证据不足,证明审计事项的证明材料还不能成立,审计工作还没有完全到位。因此对审计证据不足的审计事项,在审计评价前必须补充取证,确因某种原因不能补充取证,也宁可舍之,不作评价。
所谓不属于审计范围,即指非审计事项,是指不属于审计范围的,审计人员无法从会计资料、统计资料等经济资料中取证的事项。
遵循谨慎性原则,评价用语一定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令人难以理解和产生错觉的语句,尽量减少主观评语,切忌粉饰性语言。对于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评价,在真实性方面,一般用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在合法性方面,一般用合法、基本合法、不合法;在效益性方面,一般用效益好、效益较好和效益差;在内部控制制度方面,一般用健全有效、基本健全有效、不健全有效。切忌使用如“此次审计未发现有严重经济问题”等语句。
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结束后,要根据审计结果和评价原则,围绕评价内容、指标,采用综合评价的方法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发表审计评价意见。要实事求是地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并对领导干部未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1]
问题与对策: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的评价,即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所以说,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一项重要工作,而现实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3]
一、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的统一性
目前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缺少具体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这给审计评价工作造成困难。尽管《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但条文规定仍过于宽泛和笼统,不便于实际操作。不完善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致使不同的审计人员面对同样的问题,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审计评价,影响了审计的客观公正和审计的权威性。
二、经济责任审计主体的多元性
经济责任审计要求审计人员划清经济责任主体任期内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界限。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两种责任很难区分。因为对领导干部直接责任进行区分和评价需要界定个人责任,界定个人责任又往往涉及历史的与现实的、主观与客观的、自主决策与集体决策以及社会、经济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实际情况是,作为经济责任主体的“一把手”,在单位的事务管理和经济决策上很少是一人说了算的,大部分是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审计很难找到界定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的依据,难以量化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轻重。
三、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归属性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还要求审计人员正确划分领导干部任期内与非任期内责任。只有正确界定某一领导干部的责任期限,才能恰当地评价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一界定也很困难。由于单位经济活动、会计核算是连续的,以及权责发生制的记账方式,上期责任可能延续到本期,本期责任也可能递延至下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认定经济责任过于简单化、片面化,必然影响审计结果准确性。
四、经济责任审计手段的局限性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但涉及被审计的单位,还要涉及领导者个人。单位行为和个人行为最大的差别是,单位的经济活动基本上是有具体的载体记录的,如会计资料、统计资料、会议记录等,是很容易查实的;而个人经济活动则是无据可查的,特别是社会关注的领导干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挥霍浪费等经济问题,一般很难从单位会计账上发现。即使发现某种线索,如果没有相关执法执纪部门的技术手段和强制措施的配合和支持,仅凭现阶段软弱的审计执法手段是无能为力的。由于审计手段的局限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准确评价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是非常困难的。
针对上述问题的存在,提出解决审计评价问题的对策。
(一)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坚持的原则
1.稳健性原则。审计评价的内容、范围只限于领导干部的任期内经济责任,绝不能作超出审计范围的审计评价。同时,一定要采取谨慎负责的态度,尽量用审核后的数字来进行评述,用写实性的方法来进行。
2.客观性原则。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以客观的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为依据,不能受主观意念的支配。坚持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是什么情况就评价什么情况,对事实既不夸大,也不缩小。
3.全面性原则。我们所作的审计评价,必须在充分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审计所查出的问题,避免以偏概全,不能用单个的事实去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把握的范围和内容
根据《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界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也只能是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及其他的有关经济问题。需要强调的是,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以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为中心,其审计对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应当与“党政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这个概念的内涵外延相一致,换句话说,若是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不应当负有经济责任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事项就不应该列为审计评价的范围。
我们再从审计内容的角度来说。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以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为基础,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评价。要结合审计查证结果,评价经济责任人任期内贯彻执行财经法规的情况、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等。
(三)要建立统一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定量指标是指能够用数值表示的指标,包括绝对数与相对数,如预算的执行及决算或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等。定性指标是指不能够直接用数值表示的指标,如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与有效性、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纪和廉洁自律情况、单位重大经济决策的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在经济决策中所起的作用等。对于定性指标也要给以一定的权重,使其定量化,以避免评价时的随意性或以偏概全。
(四)要准确把握经济责任性质
我们在做审计评价时,要用历史的和辩证的观点看问题。一方面,要考虑到当时国家政策性因素和整个社会大气候的影响,不能以现阶段的标准来衡量过去特定客观环境下所发生的事情;另一方面,在评价时要注意分清经济责任产生的因果关系,看其是否与领导干部任期范围内所能单独体现的经济责任相关联,不要将一些超越领导干部职责范围之外的经济事项同其任期经济责任相联系。
(五)要正确界定经济责任界限
1.划清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界限。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期内行使经济权力,直接组织实施、控制、指使、操纵、决策、签发和干预经济活动的具体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主管责任则是指领导干部任期内由于个人主观原因不重视、管理不力或放纵他人造成的本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和其他经济犯罪的行为,以及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经济事项,应当负有的责任。
2.划清领导干部任期内与非任期内经济责任的界限。不能将前任领导取得的成绩或存在的问题当成是现任领导的成绩或问题。
3.划清集体决策与个人决策的界限,由集体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集体负责,由领导个人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领导个人负责。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流程怎么样?要注意什么?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基本程序:
一是由干部管理部门依据干部任职期限等情况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出具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委托书,交由审计部门执行。
二是审计机关依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进行审前调査,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是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并进行审计公示。被审计单位按通知要求准备材料,被审计领导干部报告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四是审查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实务资产,调查取证后,进行综合分析,写出审计报告。
五是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该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本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内提出书面意见,送审计组;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六是审计组将修正后的审计报告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审议后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送达有关部门和单位。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该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该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要注意
一、送审计通知书时,同时送审计资料清单。被审单位向审计组提供的审计资料是审计组入户后前期调查、编制审计方案、摸清被审单位基本信息的重要来源,为避免被审单位资料提供不全、不及时,审计资料清单应在送审计通知书时一并送达,并规定提供资料的截止时间。审计组所需资料有:会计资料(含会计账薄、凭证、报表、会计科目发生额及余额表、银行对账单、预决算套表等)、固定资产台帐、工程及大项采购资料、内控制度、党政领导班子办公会议的记录、被审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述职报告、以前的审计报告等。被审领导干部述职报告应涉及: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及执行廉政纪律情况、履职情况、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重大工程投资及效益情况、重要经济活动决策情况、政府债务情况、对外投资及担保情况、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主要工作业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二、及时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进点会是向被审单位通报审计事项、审计实施计划,同时又是被审计单位了解审计组、了解审计项目的一个渠道。审计组进点后应及时召开审计进点会,参加人员应包括审计组主管领导(包括局、科室)及审计组全体成员,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进点会一般由被审计单位领导主持,审计组事先提供进点会议程,并充分与被审单位接洽人员做好沟通。被审计单位领导介绍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组主管领导或科室领导宣读审计通知、审计组长宣布审计事项、审计范围、审计实施计划,最后双方领导总结并各自提出要求。
三、落实审计公示制度。审计组入户审计后,应及时在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公示,公示中要注明审计组的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办公地点、反映情况截止时间等。遇有群众向审计组反映被审单位及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问题时,审计组应做好保密工作,并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将群众反映的问题作为重点事项予以核实,需要审计组答复的,需请示审计机关相关领导同意后,及时向反映问题的当事人说明事实的真相。
四、充分把握座谈机会。座谈一般与被审计人员及被审单位领导座谈和与其他相关人员座谈,审计过程中座谈是十分必要的。可以快速、全面的了解被审单位的总体情况;可发现一些违规问题的线索;可以进一步深入了解已经发现问题的背景、决策及执行操作过程;可以初步了解群众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评价等。座谈前审计组应充分准备,拟好座谈提纲,有针对性的进行沟通交流。
五、审计实施过程中要重点突出,充分体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这个点。审计实施过程中,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类型审计的侧重点要有所区别。应重点关注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看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是否存在政令不通问题;重大投资及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益情况,看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执行过程是否有效,是否达到了预期效益;行政执法、行政审批情况,看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是否遵循“收支两条线”,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看行政审批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财政财务管理情况,看预决算编报与执行、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看领导干部在任期间是否按照“三定方案”认真履职,是否紧紧围绕中央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决策部署开展工作,是否完成上级下达的本区域、本行业的各项经济指标,是否有力的推动了本区域、本行业的发展与改革;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从政情况,看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发布于 2022-07-13 11:58:44 回复
发布于 2022-07-13 14:07:55 回复
发布于 2022-07-13 09:48:4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