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融资bot总结-bot融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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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投资模式的优点和缺点是什么?

好吧,那就给你全面一点的吧~!

一、BOT国际投融资方式内涵

(一)BOT(Build--Operate--Transfer)

建设---运营---移交

是指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类方式,也是一种私营机构参与基础设施的开发和运营的方式。

BOT结构特别适合于提供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项目,如交通或能源项目。

(二) BOT的特点

1.主体的特殊性

其法律主体主体一方为东道国政府主管部门,另一方为外国私人投资者。

2.风险很大

从与东道国政府协商谈判、进行可行性研究,到经营周期最终结束,时间跨度往往达数年、数十年甚至更长,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多种风险,如政策变动、贸易和金融市场变动等等。

商业风险

政治风险

3.授权期满转让给政府

BOT项目的特许运营期满后,设施需无偿地转让给政府。

一般不得进行转让和出让。

4.政府是项目成功的关键角色之一

BOT项目的执行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任务和过程,它牵涉到很多关键的、需要相互之间能良好协调和合作的关系人。 例如:项目的投资者、政府、股东、项目的承包商、贷款方、项目产品的用户、保险公司等。

5.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

BOT项目一般都是由多国的十几家或几十家银行或金融机构组成银团贷款,再由一家或数家承包商组织实施。 从与东道国政府协商谈判、进行可行性研究,到经营周期最终结束,时间跨度往往达数年、数十年甚至更长。

6.项目难度大

每个BOT项目都各具特点,一般均无先例可循,每个项目都是一个新课题,都得从头开始研究。

7.要求各方通力合作

BOT项目的规模决定了参加方为数众多,它要求参加方都参与分担风险和管理。

参加BOT项目的各方只有通力合作才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如期竣工。

8.BOT项目一般都不可能直接赚取外汇而在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实行不同程度的外汇管制,一旦东道国的国际收支情况恶化,加强对外汇的管制,将严重影响投资者的资金流动和偿还能力。

二、BOT项目运作

BOT项目一般有四个步骤:

第一步:

项目发起方成立项目专设公司(项目公司),专设公司同东道国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达成项目特许协议。

第二步:

项目公司与建设承包商签署建设合同,并得到建筑商和设备供应商的保险公司的担保。专设公司与项目运营承包商签署项目经营协议。

第三步:

项目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协议或与出口信贷银行签订买方信贷协议。出口信贷银行为商业银行提供政治风险担保同时,贷款方得到项目本身的资产担保。 项目本身可以用作担保的资产包括:销售收入、保险、特许协议和其他项目协议等。

第四步:

进入经营阶段后,项目公司把项目收入(比如:依照销售合同所得的销售收入以及道路、隧道和桥梁的通行费等)转移给一个担保信托。担保信托再把这部分收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三、BOT项目融资的效应

(一)BOT项目融资的正效应

l、从政府方面看,BOT方式可以缓解财政负担,把从基础设施上省下的资金用到其它政府项目中去,从而可以在政府资源不足时将事情办的更好。

2、从承包商方面看,可以在建筑市场不景气时期通过BOT方式激发政府银行和大财团的兴趣,创造项目投资机会,从而缓解承包任务来源不足的问题。

3、BOT项目为银行金融机构和私人财团提供了良好的投资机会

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大,投资回收期长,其投资强度不是个别银行、金融机构或私人财团所能够或愿意承受的。

采用BOT就可以使这些金融机构和私人财团把各自的资金通过入股或贷款的形式集中起来,投资建设于基础设施项目,而且投资效益往往相当可观。

(二)BOT项目融资的负效应

l、BOT投资方式使政府存在两难选择:

国家要控股,则需要投入大笔资金,国家股份太多,非国有投资主体失去兴趣;为调动私人部门的积极性,国家不控股,BOT项目控股权的丧失会引发私人垄断等行为。

2、 私有部门追求的是利润目标,以实现经济效率为原则; 而基础设施项目往往有实现公平目标的要求,这两个方面是矛盾的。

3、BOT涉及的经济主体比较多而且复杂,多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协调相当困难,而政府作为经济主体而不是仲裁者的参与,又增加了协调难度。

4、从政府的角度看,由于受BOT项目授权协议及相关条例的约束,应变的弹性较差。

5、任何BOT项目,投资额相当的大,相对授权期限较长,对投资者而言,投资回收期也较长、投资风险大,构成了对投资者不利的一面。

6.外商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提出获利尽可能大、投资风险尽可能小的方案,试图由我国政府承担本应由投资者承担的诸多风险,因而造成提出谈判的项目很多,但谈判成功并付诸实施的项目很少的局面。

四、 BOT 的历史沿革

BOT方式实际上已应用了几个世纪。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项目属于高资金密集型项目,通常由政府垄断经营。早在17、18世纪的欧洲,在一些运河、桥梁的修建中就出现了私人投资的身影。

17世纪英国政府允许私人建造灯塔,经政府批准,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特许期满后政府将灯塔收回并交给政府所属的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灯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资建造的。 可见在当时这种具有BOT性质的投资方式在效率上就远远高于行政部门。

18世纪后期和19世纪的欧洲国家,政府已经广泛利用私营机构的力量,进行公路、铁路和运河等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开发和运营管理,尤其是在欧洲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中,私营机构起到了重要作用,伦敦和巴黎的供水就由私营公司承担。

两次世界大战后,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由政府机构来承担,这种模式给政府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尤其是那些缺乏资金的发展中国家,更是难于满足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要的资金。

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世界经济形势逐渐发生变化。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BOT这种投资方式正式出现在经济舞台上。

1984年,当时的土耳其总理厄扎尔首先提出了BOT这一术语,想利用BOT方式建造一座电厂。

英法海底隧道、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澳大利亚悉尼湾隧道等。

4.缓解资金短缺问题;

5.提高市场化的程度;

6.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7.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二、 BOT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方式

BOT不同于传统的“外资”企业投资。

第一个项目

1995年5月,广东来宾电厂B电厂,经国家计委批准,我国首例利用BOT融资的项目一广东来宾电厂B电厂正式签约,该项目于1997年5月资金到位,在上世纪内建成并投入运营。

第二个项目

从1995年11月,上海水处理厂。

从1995年11月开始,该公司已经开始筹措5400万美元的银团贷款用于项目建设。

第三个项目

是河北保定附近的丁渠火电厂,该项目总投资11.4亿美元。

第四个项目是深圳电站项目,该项目已由亚洲电力公司承担。

第五个项目是广州轻轨铁路第二期工程。

第六个项目是武汉都市铁路项目。

1996年、1997年国家计委又批准了几个大型的BOT项目对外招商。

“十五”期间—““十一五”期间

全国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大约需要投资1万亿元,政府投资约占 2000至3000亿元,还有7000至8000亿元需要通过贷款、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等方式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BOT方式进行融资,就引起了有关政府部门和业者的关注。

三、中国企业境外开展BOT项目

(一) “走出去”战略与境外开展BOT

2000年——“走出去”战略

BOT作为一种国际承包工程市场上主要的带资承包方式,是中国公司必须探讨和实践的。

BOT项目可以带动国内更多的单位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推动国家“走出去”战略的更好实施。

(二)境外开展BOT对我国企业的促进作用

1、该项目可以推动中国公司提高能力,提高人员素质,促进中国公司上规模、上档次,形成快速发展的局面。

2、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综合经营管理水平,特别是资本运营能力,培育真正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企业。

(三)中国公司今后开展BOT项目具备的前提条件

1.目前国内银行还不能接受以项目合同作为融资担保,贷款需要有公司担保,与国际上普遍接受BOT合同作为项目融资担保的做法有较大的差距。

2.中国公司资本市场运作能力相对较弱

资本市场对投资风险的识别、评估、分担等有严格的要求和程序。 中国公司对投资风险的识别、评估、分担等能力不够。

3.中国公司的管理体制也是阻碍中国公司

在遇到BOT项目时,主要考虑的是客观上的困难,有明显的畏难思想和等、靠、要的思想。

这个问题只能够随着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而解决。

4.有成熟的融资渠道和销售渠道的公司进行运作

国际大公司搞BOT项目也不是每个项目都能成功。 国际大公司追踪BOT项目时,三、四个项目才能成功一个。BOT项目涉及的范围很广,需要各方面的合作才能搞好。在BOT项目的组织者,出资者、建造者、设备供应者,需要各方面的合作才能搞好。

5.有针对性地选择BOT项目的国家、行业和项目

选择项目所在国时需要考虑该国与中国在经济,外交等方面的关系,最好是与中国有地缘优势的国家。另外要注意的情况是选择的项目类型要和自身的优势相适应。

6.有目的地培养储备实施BOT项目所需要的人才。

BOT项目是承包工程的最高形式,对项目管理人员的要求是很高的,需要精通各方面知识,具有综合素质人员的共同努力,才能保证项目实施的成功。

BOT项目需要 商务人才,管理人才,技术人才,这些人才:

要熟悉国际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

要熟悉项目所在国的市场营销;

要熟悉项目分包市场的运作;

要熟悉项目建设的管理;

要有很强的项目营运能力。

BOT融资有哪些特点

51资金项目网专家为您指导:

BOT项目融资具有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的特色。一方面,BOT能够保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oBOT项目的大部分经济行为都在市场上进行,政府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竞争机制。作为可靠的市场主体的私人机构是BOT模式的行为主体,在特许期内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另一方面,BOT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就是和私人机构达成的有关BOT的协议。尽管BOT协议的执行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但政府自始至终都拥有对该项目的控制权。在立项、招标、谈判三个阶段,政府的意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履约阶段,政府又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项目经营中价格的制定也受到政府的约束,政府还可以通过通用的BOT法来约束BOT项目公司的行为。

(一)政府是任何一种BOT项目最重要的参与者和支持着,其参与的程度不亚于以传统方式提供资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oBOT项目必须先由政府批准。政府通常会与项目公司签订详尽的特许权协议,协议中详细规定政府与项目公司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政府通常提供部分资金、信誉、履约等方面的支持。

(二)项目公司是BOT项目最重要的参与者和执行者。它们通常是具有资金实力、富有专业能力和经验的一个或一组联营体。由于BOT项目前期工作非常复杂,所以许多参与项目公司的股东成员一般在项目初期阶段就组建项目公司,以便能对联营集团各成员分担前期开发费用做出安排,再由项目公司同参与各方谈判签约。

(三)BOT项目所需资金巨大,其筹资方式通常是将传统的股本投资与项目融资结合在一起。在大多数情况下股本投资仅占项目投资总额1/4 -1/3,其余大部分资金来源于项目融资。它是以项目预期收入的资金流量作为偿还债务的保障的国际融资,一般不由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还款责任担保,所以又被称为“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贷款”。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项目融资贷款数额大、风险大、回报率低,因此,在BOT项目-I,,项日公司与金融机构一般会签订较为复杂、相互制约的融资合同,以减少主要融资者的融资风险。

(四)BOT项目融资采用分担风险的办法,同时必须保证项目具有明确而稳定的收入来源。

(五)BOT项目的特许期限结束时,应移交或转让给政府部门,通常有所有权转让和经营权转让两种方式。

工程项目里“BOT项目”是什么样的项目???

什么是BOT

1、基础设施特许权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这种译法直截了当,但不能反映BOT的实质。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所以,BOT一词意译为“基础设施特许权”更为合适。

以上所述是狭义的BOT概念。BOT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为了适应不同的条件,衍生出许多变种,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Operate)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广义的BOT概念包括这些衍生品种在内。人们通常所说的BOT应该是广义的BOT概念。“建设-经营-转让”一词不能概括BOT模式的发展。

2、BOT的历史

近些年来,BOT这种投资与建设方式被一些发展中国家用来进行其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围广泛的青睐,被当成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进行宣传,然而BOT远非一种新生事物,它自出现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历史。

17世纪英国的领港公会负责管理海上事务,包括建设和经营灯塔,并拥有建造灯塔和向船只收费的特权。但是据罗纳德·科斯(R. Coase)的调查,从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当中,领港公会连一个灯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灯塔至少有十座。这种私人建造灯塔的投资方式与现在所谓BOT如出一辙。即:私人首先向政府提出准许建造和经营灯塔的申请,申请中必须包括许多船主的签名以证明将要建造的灯塔对他们有利并且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在申请获得政府的批准以后,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特权期满以后由政府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灯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资建造的。可见BOT模式在投资效率上远高于行政部门。

同许多其他的创新具有共同的命运,BOT在其诞生以后经历了一段默默无闻的时期。而这段默默无闻的时期对BOT来讲是如此之长以致于人们几乎忘记了它的早期表现。直到本世纪80年代,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将BOT捧到经济舞台上时,许多人将它当成了新生事物。

3、BOT的特点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引入了强有力的国家干预。同时经济学在理论上也肯定了“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市场经济逐渐演变成市场和计划相结合的混合经济。BOT恰恰具有这种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的特色。

一方面,BOT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BOT项目的大部分经济行为都在市场上进行,政府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竞争机制。作为可靠的市场主体的私人机构是BOT模式的行为主体,在特许期内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这样,承担BOT项目的私人机构在BOT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经济人假设。

另一方面,BOT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就是和私人机构达成的有关BOT的协议。尽管BOT协议的执行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但政府自始至终都拥有对该项目的控制权。在立项、招标、谈判三个阶段,政府的意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履约阶段,政府又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项目经营中价格的制订也受到政府的约束,政府还可以通过通用的BOT法来约束BOT项目公司的行为。

BOT的运作方式和风险分担

1、BOT的主要参与人

一个典型的BOT项目的参与人有政府、BOT项目公司、投资人、银行或财团以及承担设计、建设和经营的有关公司。

政府是BOT项目的控制主体。政府决定着是否设立此项目、是否采用BOT方式。在谈判确定BOT项目协议合同时政府也占据着有利地位。它还有权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对必要的环节进行监督。在项目特许到期时,它还具有无偿收回该项目的权利。

业主是BOT项目的执行主体,它处于中心位置。所有关系到BOT项目的筹资、分包、建设、验收、经营管理体制以及还债和偿付利息都由业主负责。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通常专门设立项目公司作为业主,同设计公司、建设公司、制造厂商以及经营公司打交道。

银行或集团通常是BOT项目的主要出资人。对于中小型的BOT项目,一般单个银行足以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资金,而大型的BOT项目往往使单个银行感觉力不从心,从而组成银团共同提供贷款。由于BOT项目的负债率一般高达70-90%,所以贷款往往是BOT项目的最大资金来源。

投资人是BOT项目的风险承担主体。他们以投入的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尽管原则上讲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风险,但实际上各国在操作中差别很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BOT项目中分担的风险很小,而发展中国家在跨国BOT项目中往往承担很大比例的风险。

2、BOT项目实施过程

BOT模式多用于投资额度大而期限长的项目。一个BOT项目自确立到特许期满往往有十几年或几十年的时间,本文将这整个期间分为立项、招标、投标、谈判、履约五个阶段加以分述。

立项阶段。在这一阶段,政府根据中、长期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列出新建和改建项目清单并公诸于众。私人机构可以根据该清单上的项目联系本机构的业务发展方向做出合理计划,然后向政府提出以BOT方式建设某项目的建议,并申请投标或表明承担该项目的意向。政府则依靠咨询机构进行各种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根据各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决定采用何种方式。

招标阶段。如果项目确定为采用BOT方式建设,则首先由政府或其委托机构发布招标广告,然后对报名的私人机构进行资格预审,从中选择数家私人机构作为投标人并向其发售招标文件。

对于确定以BOT方式建设的项目也可以不采用招标方式而直接与有承担项目意向的私人机构协商。但协商方式成功率不高,即便协商成功,往往也会由于缺少竞争而使政府答应条件过多导致项目成本增高。

投标阶段。BOT项目标书的准备时间较长,往往在6个月以上,在此期间受政府委托的机构要随时回答投标人对项目要求提出的问题,并考虑招标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前向招标人呈交投标书。招标人开标、评标、排序后,选择前2-3家进行谈判。

谈判阶段。特许合同是BOT项目的核心,它具有法律效力并在整个特许期内有效,它规定政府和BOT项目公司的权力和义务,决定双方的风险和回报。所以,特许合同的谈判是BOT项目的关键一环。政府委托的招标人依次同选定的几个投标人进行谈判。成功则签订合同,不成功则转向下一个投标人。有时谈判需要循环进行。

履约阶段。这一阶段涵盖整个特许期,又可以分为建设阶段、经营阶段和移交阶段。业主是这一阶段的主角,承担履行合同的大量工作。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良好的特许合约可以激励业主认真负责地监督建设、经营的参与者,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3、BOT项目中的风险

英文风险(risk)一词指的是未来情况的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而将来实际发生的情况可能比预期的情况糟,但也有可能比预期的情况好。“风险”一词并非单指不利的一面,但稳健的投资者更重视避免不利的情况发生。

BOT项目投资大,期限长,且条件差异较大,常常无先例可循,所以BOT的风险较大。风险的规避和分担也就成为BOT项目的重要内容。

BOT项目整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有五种类型:政治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融资风险和不可抵抗的外力风险。

政治风险。政局不稳定,社会不安定会给BOT项目带来政治风险,这种风险是跨国投资的BOT项目公司特别考虑的。投资人承担的政治风险随项目期限的延长而相应递增,而对于本国的投资人而言,则较少考虑该风险因素。

市场风险。在BOT项目长长的特许期中,供求关系变化和价格变化时有发生。在BOT项目回收全部投资以前市场上有可能出现更廉价的竞争产品,或更受大众欢迎的替代产品,以致对该BOT项目的产出的需求大大降低,此谓市场风险。通常BOT项目投资大都期限长,又需要政府的协助和特许,所以具有垄断性,但不能排除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带来的市场风险。此外,在原材料市场上可能会由于原材料涨价从而导致工程超支,这是另一种市场风险。

技术风险。在BOT项目进行过程中由于制度上的细节问题安排不当带来的风险,称为技术风险。这种风险的一种表现是延期,工程延期将直接缩短工程经营期,减少工程回报,严重的有可能导致项目的放弃。另一种情况是工程缺陷,指施工建设过程中的遗留问题。该类风险可以通过制度安排上的技术性处理减少其发生的可能性。

融资风险。由于汇率、利率和通货膨胀率的预期外的变化带来的风险,是融资风险。若发生了比预期高的通货膨胀,则BOT项目预定的价格(如果预期价格约定了的话)则会偏低;如果利率升高,由于高的负债率,则BOT项目的融资成本大大增加;由于BOT常用于跨国投资,汇率的变化或兑现的困难也会给项目带来风险。

不可抗拒的外力风险。BOT项目和其他许多项目一样要承担地震、火灾、江水和暴雨等不可抵抗而又难以预计的外力的风险。

4、BOT风险的规避和分担

应付风险的机制有两种。一种机制是规避,即以一定的措施降低不利情况发生的概率;另一种机制是分担,即事先约定不利情况发生情况下损失的分配方案。这是BOT项目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国际上在各参与者之间分担风险的惯例是:谁最能控制的风险,其风险便由谁承担。

政治风险的规避。跨国投资的BOT项目公司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政治风险问题。而这种风险仅凭经济学家和经济工作者的经验是难以评估的。项目公司可以在谈判中获得政府的某些特许以部分抵消政治风险。如在项目国以外开立项目资金帐户。此外,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和英国的出口信贷担保部(ECGD)对本国企业跨国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担保。

市场风险的分担。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新技术的出现带来的市场风险应由项目的发起人和确定人承担。若该项目由私人机构发起则这部分市场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若该项目由政府发展计划确定,则政府主要负责。而工程超支风险则应由项目公司做出一定预期,在BOT项目合同签订时便有备无患。

技术风险的规避。技术风险是由于项目公司在与承包商进行工程分包时约束不严或监督不力造成的,所以项目公司应完全承担责任。对于工程延期和工程缺陷应在分包合同中做出规定,与承包商的经济利益挂钩。项目公司还应在工程费用以外留下一部分维修保证金或施工后质量保证金,以便顺利解决工程缺陷问题。对于影响整个工程进度和关系整体质量的控制工程,项目公司还应进行较频繁的期间监督。

融资风险的规避。工程融资是BOT项目的贯穿始终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个过程全部由项目公司为主体进行操作,风险也完全由项目公司承担。融资技巧对项目费用大小影响极大。首先,工程过程中分步投入的资金应分步融入,否则大大增加融资成本。其次,在约定产品价格时应预期利率和通胀的波动对成本的影响。若是从国外引入外资的BOT项目,应考虑货币兑换问题和汇率的预期。 不可抵抗外力风险的分担。这种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和损失额的不确定性,有可能是毁灭性损失。而政府和私人机构都无能为力。对此可以依靠保险公司承担部分风险。这必然会增大工程费用,对于大型BOT项目往往还需要多家保险公司进行分保。在项目合同中政府和项目公司还应约定该风险的分担方法。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可以分担BOT项目中的不可抵抗外力的风险,保证货币兑换,或承担汇率风险,其他风险皆由项目公司承担。

西方国家的BOT项目具有两个特别的趋势值得中国发展BOT项目借鉴。其一是大力采用国内融资方式,其优点之一便是彻底回避了政府风险和当代浮动汇率下尤为突出的汇率风险。另一个趋势是政府承担的风险愈来愈少。这当然有赖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和经济法规的健全。从这个意义上讲,推广BOT的途径,不是依靠政府的承诺,而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强法制建设。

参考资料:


原文链接:http://527256.com/176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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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07-13 01:52: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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