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表需要签字还是盖章-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是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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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是否需要法人签字或盖章?

不是签名或盖章,而是签名并盖章。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十一条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

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九条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定期向监事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应当向企业出示依据,并不得要求企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第三十四条

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

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企业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该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下列事项:

(一)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构成情况,企业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和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的发放、使用和结余情况,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其他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信息;

(二)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

(四)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五)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第三十八条

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扩展资料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财务报表必须要有注册审计师签字盖章?

通常情况下,企业单位出具的财务报表只需自行签章(企业财务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对财务报表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在依法需要取得鉴证的情况下,经经审机构签章(例如,财务审计报告应经审计机构签章确认)方有效。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人员需要在财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吗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人员不需要在财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会计法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的负责人包括:

1.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是指一个单位的若干负责人中,根据其内部职责分工,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单位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对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起组织、管理等作用。在会计法中,对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赋予了特定含义。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所配备的会计机构的负责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在有关机构中所配备的主管财务工作的人员,或者在办理财务会计业务的专职人员中指定的主管人员。

4.总会计师:会计法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会计法要求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对其他单位设置总会计师问题未作强制性规定。因此,只要单位设置了总会计师,无论是依法必须设置,还是单位自行设置,都必须由总会计师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财务报表不签字,股东怎么办

财务报表不签字就是废表,没有任何作用。

根据财务工作报告中的相关条例,为了能够更好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企业在对外送的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中,必须要有企业的领导员和相关的负责人签字,同时还要有企业的盖章。企业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上,一般有以下的人员签名盖章:

1.企业负责人。一般为企业的法人代表,如董事长。

2.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如: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副总经理或副总裁等、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3.会计机构负责人。为财务会计部门的最高领导员。为专门设置会计机构的企业,为会计主管人员。

4.编表人。

财务报表一般会有制表人,审核,会计主管,单位负责人的名字,要是一个签字的也没有那肯定是没办法往外报的,因为作为会计档案肯定是需要有人来为这些数据负责的,当然如果公司真出了问题,追究责任也是从领导开始追究,类似签字的责任肯定追究不到会计头上的。

财务报表需要盖公章,负责人签字,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打印的名字无效,要负责人签字;会计报表的责任人是法人代表。出纳员可以制作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出现问题,公司的法人和财务总监(或财务经理)负法律责任。

通过以上了解不难发现,财务报表中的签字盖章十分重要,一旦报表中出现遗漏或者是问题,下面的签字可以直接找到相关的责任人,这样也可以更好地建立健全相关的财务制度。

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或预算单位一定时期资金、利润状况的会计报表。我国财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报要求,均由统一的会计制度作出规定,要求企业定期编报。目前,国营工业企业在报告期末应分别编报资金平衡表、专用基金及专用拨款表,基建借款及专项借款表等资金报表,以及利润表、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等利润报表;国营商业企业要报送资金平衡表、经营情况表及专用资金表等。

财务报表盖什么章?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应加盖公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原文链接:http://527256.com/166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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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访客
发布于 2022-07-12 09:22:46  回复
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第二十九条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第三十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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