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瑶溪经济适用房-瑶溪经济适用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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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瑶溪经济适用房离市区很远?

上瓯海大道往机场方向开,路上看到瑶溪出口字样便可下去了,下了瓯海大道后3分钟内能到瑶溪经济适用房第一期

楼上说的开车很方便,但是经济适用房的硬性规定之一是不能有私家车~~~~怎么能开车去呢???难道买经济适用房的都是用公车开的人吗???

温州瑶溪经济适用房到底几时能有啊???

瑶溪经济适用房已经开出好几期了呀。

这个房子一般人不让买的,是让经济困难、住房困难的家庭购买的,要抽签呢。

温州经济适用房申请的条件(文件或具体规定)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核准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统一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区房改办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房管、建设、价格、统计、民政、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六条 市房改办应当会同市房管、建设、发改、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发改、建设、房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房管、房改、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并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

政府可以从商品住宅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收购,扣除土地出让金后,按规定程序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对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开发商品房。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房改办负责立项申报。

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报经省发改、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照政府指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招投标等方式择优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房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户型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小套住房建筑面积:

1、多层建筑户型标准为60平方米;

2、高层、小高层建筑户型标准为70平方米。

(二)中套住房建筑面积:

1、多层建筑户型标准为80平方米;

2、高层、小高层建筑户型标准为90平方米。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以外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三章 申请、核准和公示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市区城镇户口(含符合市区安置条件的军人);

(二)无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当年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

(三)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按照统计部门确定的数据为准)。

年满35周岁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五条 下列住房建筑面积全部计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一)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包括公有住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批地建房等);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

(四)通过赠与、继承、析产、自建等方式取得的住房。

第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向所在社区或者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温州市职工(居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准表》,并提供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三)住房状况证明;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社区或者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社区或者单位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社区或者单位将申请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温州市职工(居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准表》和评议、公示结果上报房改办。

(二)房改办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房改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房改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准,并书面说明理由;对无投诉举报或者有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实的,核准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章 销售管理和上市交易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改、财政等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在面积控制标准内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购买;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改、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价格予以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差价款收入应当上缴财政。

第二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行政划拨土地。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满3周年方可上市交易。未满3周年上市交易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手续时,出卖方应当向政府交纳交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2%的收益。收益由房管部门收取,上交同级财政。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故意刁难或者拒绝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手续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于普通商品住房等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采取编造、伪造住房情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按照《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取消其购买资格,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房价格的差价款,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收益擅自上市转让的,按照《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其补交收益,并可处以0.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之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温州马鞍池大厦到瑶溪经济适用房6组团坐什么公交车

不晓得有没有车直达瑶溪经济适用房哦

你坐到新城转6路

坐到底然后找三轮车吧

温州瑶溪房子为什么便宜

经济适用房。温州瑶溪房子是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因此而便宜。

咨询温州规划院的情况,急~!

温州规划院很多,但这位人士不知要的是哪一家啊。我一一罗列了出来。

·温州市规划局

1.规划咨询:

标 题: 要规划为什么

咨询人信息

姓 名: 陈 某

地 址:

咨询内容

东港云天楼附近这一片规划建什么,我想从新装修,近期会不会拆迁到,请尽快给予答复,谢谢

回复内容

东港云天楼附近地块属《洪殿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东港云天楼南侧为中心区北片拆迁安置地块,现中心区北片建设办公室正在组织实施;东侧为杨府山老港区,根据市政府“老港换新港”的有关要求,我局已委托详细规划的编制;西侧和北侧为规划居住区及其配套设施。至于何时拆迁,根据城市发展建设的统一要求和拆迁计划的统筹安排组织实施。

2.城市中心区分局开展《城乡规划法》宣传月活动(2009-1-5 16:09:50)

今年元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一周年纪念日。为了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规划法律意识,提高群众遵守法律的自觉性,更好地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城市中心区分局从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至二00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城乡规划法》宣传月活动。

在二00九年元旦节假日期间,分局领导带领科(所)长和科所人员相继走访了街道、村居及有关单位,征求有关规划方面的意见。在各社区、物业管理处特别是新建小区,分发及张贴《温馨提示》,推行“规划进社区”工作。元旦前还分别在分局门口、七都规划所门口和辖区各街道(镇)、社区(村居)门口悬挂了22条横幅标语。同时,组织分局人员继续进行《城乡规划法》及法律条文再学习培训。针对节日期间违章有可能高发的态势,重点针对楼顶违章、温瑞塘河边违章、旧村突击违章等,开展了集中拆违行动。

·温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温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概况:

温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成立于1984年,隶属温州市规划局,原名温州市规划设计室,后改称温州市规划设计处,1990年撤处建院至今。

温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从建院初始的零资产,发展到现在拥有固定资产1600多万元,办公场所3500余平方米;院内建立了局域网及宽带专线,并曾获浙江省计算机应用先进单位;职工人数94人,专业技术人员占90%以上,其中中高级职称42人;具有城市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市政工程设计丙级资质的综合性设计院,是浙中南地区唯一具有规划和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院。

2.温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

城市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园林景观规划及村镇规划等;

建筑设计:城市设计、建筑工程设计等;

市政工程:市政给排水和道路桥梁工程设计等;

城市交通研究: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交通影响评估以及相关工程的可行性研究。

业务拓展--主要拓展规划(含园林)、建筑、交通研究三大块的设计业务范围;

在现有主要影响力涉及到浙南、闽东北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到跨省域乃至全国各地。

3。组织机构:

质量管理:

2004年初,我院通过了ISO9001质量标准认证,于2005年又完善了院管理规章制度,对全院的运行机制、人事、分配、质量、业务及学术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使全院的管理更加规范化。

创优秀设计品牌是规划院的质量目标。历年来,规划院不断提高完善设计理念,不仅在温州本地完成大量的设计业务,还通过实力和优质服务积极拓展省内外业务,已成功进入福建、江西、河北、新疆及浙北等地设计市场,既扩大了规划院的市场份额,又打响了规划院的设计品牌。

建院以来,规划院共获部、省、市级优秀设计80多项,其中部级优秀设计5项,出版专著3部,在国家级刊物和学术研讨会上共发表学术论文50多篇;曾经与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的设计机构以及浙江大学、同济大学、南京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中规院等单位进行过合作和交流,特别是与哈尔滨工业大学联合开发和研究的《平台式木框架房屋抗风性能》课题,将填补国内在这方面的空白。

“高效、保质、创新、协作”是规划院一贯的发展方针,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下,规划院将一如既往地以质量、品牌为主要目标,确立以质保业的发展方向,实现在激烈的设计市场竞争中雄据市场的目标。

·温州市经济建设规划院主办

1。单 位 简 介

温州市经济建设规划院(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咨询中心)成立于1987年3月,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属的准公益类事业单位,是承担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研究、规划编制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咨询、评估,为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决策提供依据的综合性研究咨询机构,是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团体会员、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成员协会会员、浙江省工程咨询协会常务理事单位。1996年11月经国家发改委批准获得具有工程咨询甲级资质,2002年5月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我院主要从事: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战略与规划的研究及编制;区域经济发展、行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研究及编制;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产业结构、区域布局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前瞻性的政策思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的基本态势、发展趋势进行跟踪监测,对经济运行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对策性建议;对事关我市发展全局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前期研究,为市委、市政府及市发改委、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提供决策参考和建议。

院本部现有职工40多人,其中,博士(生)4人,硕士11人,在职硕士研究生4人;中、高级技术人员占80%,并设有专家咨询委员会。

建院20年多来,一直坚持“艰苦创业、团结合作、学习创新、独立自由”的光荣传统,以“科学、客观、公正”为服务宗旨,以“敢言、多谋、慎断”为行为准则,致力于建成诚信为本、优质高效的“温州蓝德”。

完成的重大项目:

◆ 温州产业带布局规划

◆ 温州生态市建设规划

◆ 温州大都市区规划

◆ 鳌江流域区域规划

◆ 温州市大院名校暨职教基地建设研究

◆ 温州南口工程研究

◆ 温州新能源开发利用研究

◆ 温州浅滩工程前期研究

◆ 瓯江过江通道研究

◆ 温州市东片污水处理工可

◆ 温州(洞头)陆域引水一期工可

◆ 温州医学院附一医迁扩建工可

◆ 温州市瑶溪经济适用房工可

◆ 乐清市经济开发区围海工程项目建议书

◆ 温州市区综合垃圾填埋项目建议书

◆ 温州市瓯海口围海工程项目建议书

◆ 温州市对口支援青川实施计划

◆ 温州行政中心区(前期论证)等

地址:温州市飞霞南路896号建设大厦七楼

院长:王 钢

联系电话:88832137、88832173

传真:0577-88824769 88832179

邮编:325003

网址:

E-mail:wecpi3000@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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